近日,中纪委发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国企老总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党籍。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汪玉凯认为,该《解释》填补了国企领域反腐的空白。(7月16日《京华时报》)
近年来有关国有老总及员工拿高薪,高奖金,高补贴,享受高福利待遇等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备受争议的话题,在这种情况下中央纪委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中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它的出台直接为“为了对违反‘七项要求”行为的处理提供直接、充分的依据”,但我们不能被这样的相关条列所掉以轻心,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反腐倡廉中我们应该时刻提高自己的警惕意识。
一个国家所代表的不仅仅是它的民族,更多的时候是这个国家本身所有的经济力量。在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有企业担负着无比重要的责任,而国有企业领导人更有着重中之重的职责,也正如此我们可以想象的到一旦国有企业产生内部腐败问题将会对国家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国有企业领导人有着国家赋予的重要权利,在公司内部更是万人之上主宰经营,人物分配于一身的领导者,但在国家法律的漏洞下一些为了中饱私囊的贪官乌吏不惜铤而走险的肆意妄为,把国有资产变国有为私有。虽有监管部门对其制约,但显然是只纸老虎,空有其表不能制止。虽有些“马虎大意”一不小心掉进国家监管机关“陷阱”最多也只是开除党籍处分,但情节较轻者被撤消其职务后似乎还有一些侥幸等待东山再起吃完这家吃下家的情形。
对于这些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等现象,国家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刑法规定:即国企负责人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擅自将公款公物分给各负责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而不是按一定的方案分给单位人员的,按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国企负责人利用职权或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按一定的方案分给单位人员,应按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但这些似乎跟不上贪官污吏的对策变化。
我国的经济还处在发展中水平,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对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要遏止这些问题还需要更为严厉的相关法律出台,正所谓“解铃还需系铃人”,法律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