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我从部队转业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一直从事反贪工作。自2004年开始,我担任了反贪局副局长,直到今年3月15日调任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
之所以义无反顾地离开反贪来到预防这块阵地,基于一句话:“今天做好预防,比明天去现场抓人效果要好!”这也是我从事检察工作十多年来的深切体会。事实上,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是对党员干部政治上的一种爱护和保护,既是客观形势的需要,更是一项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措施。
在多年的办案实践中我发现,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法制意识淡薄,甚至有的人是因为办了合情理但不合法的事情沦为阶下囚。如果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及时地、经常性地对他们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一些犯罪是完全能够避免的。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挪用公款案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2004年8月20日,我们接到群众举报,称时任沧州市土地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的王某在给一家国有企业办理土地证过程中,将公款私存谋利,有重大经济问题。办案人员逐笔核对王某办理的业务,排查得知,沧州市钢管厂和天津华北炉料公司曾经发生过土地纠纷,而且数额较大。办案人员当即找到沧州市钢管厂厂长刘某,详细了解了他们办理土地证的经过。1996年,该厂和天津华北炉料公司发生土地权属纠纷。1999年,他们委托沧州市土地局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咨询服务部)办理土地使用证并代理解决和华北炉料公司的土地纠纷问题,由王某具体负责。2000年7月6日和10月16日,王某分两次从沧州市钢管厂取走120万元的转账支票。她后来交代,她把这些钱提出后存到了她个人的账户,后又分次转入她姐姐的账户用于炒股。
我们还了解到,王某从1998年开始担任沧州市土地局中层干部,前途可谓一片光明。她挪用这些钱的目的,不是要占为己有,而是想占用一段时间自己获利后再还回去。如果她本人法律意识强一点,法律知识多一点,单位监督得力点,财务制度再健全点,她可能不至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自1997年3月办理运河区房屋建筑公司李广山行贿案开始到2007年,这十年间,我办理了受贿、挪用、贪污、介绍行贿等职务犯罪案件35件53人。在办理的这些案件中,很多嫌疑人直到被抓起来以后,才知道自己犯罪了,他们在回顾自己从先进模范走到犯罪的泥潭时,在写悔过书、自白书时,往往会从世界观上找原因而且讲得非常深刻。
挖出了贪官,纯洁了干部队伍,消除了隐患,给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这当然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但我同时又为这些干部的堕落痛心。特别是他们也不是从一开始就腐败的,有的甚至曾经立了很大的功,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他们是由于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经不起各种诱惑,走上了犯罪道路。每逢这时,我就更加坚定了在不放松打击的同时,也要加强预防工作的信念。
回顾走过的历程,我发现,近几年串案窝案逐年增多。如果我们的干部能够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不是拿职权为自己谋私,那么,社会风气会变得越来越好,腐败现象会逐渐减少以至于完全消失,这才是我心目中最理想的、我最愿意看到的预防职务犯罪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