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建臻
国务院近期颁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并且提出要扩大听证范围,科学遴选听证代表,规范听证程序,尊重听证意见等,这是我国健全和完善听证制度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听证制度是指在公权力机关做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定时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一种制度。听证是程序正义的体现。行政上的听证制度设计的灵感实际上直接来源于司法程序,由中立的第三者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后作出判断,有利于使行政主体作出的决定建立在更加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从而更趋向科学合理。我国政府近年来越来越重视听证制度,但是由于我国的听证制度还处在实践的初期,听证范围偏窄、代表的“官员化”、程序的纰漏等问题的存在,使听证制度还难以令人满意。《决定》的颁布,将在许多方面使我国的听证制度得到巩固、完善和提高。
首先表现在听证范围的扩大。《决定》将听证范围扩大到任何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听证逐渐由利益的个体性向群体性、社会性过渡,由私益性向公益性转变,有利于使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得到更坚实的保障。
其次,听证代表选择和听证程序运行更加科学规范。《决定》提出要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这实际上强调,要更加注重听证代表的社会责任感、法律素养和论争才能,避免听证代表不为民直言或表达能力欠缺的现象,全面提升听证的质量和水平。《决定》也使听证程序更加透明。比如听证代表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以使听证代表有充分的时间了解事实、查阅材料、调查取证;听证以公开举行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再次,听证制度越来越具有实际价值和意义。《决定》要求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这就与原来价格听证中遇到的听证会就是“涨价会”、“政府的吹风会”形成了鲜明对比。
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是此消彼长的,公民权利的扩大必然意味着政府权力的缩小。在《决定》中,为了保护公民和社会的利益,政府为自己设定了更多的义务,这种几乎“作茧自缚”的行为模式体现出我国政府人本主义的执政理念,是对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时代阐释和忠实实践,也是对“有限政府”、“责任政府”的精彩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