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欧泽高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按照反腐倡廉建设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如何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实践证明,必须进一步理顺关系、创新体制、改进方法、强化管理。
一、规范职责权限,实现职能定位明晰化
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协助驻在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进一步规范职责权限,准确定位职能,正确履行职责,既要体现“派”的特点,又要体现“驻”的优势。
科学界定派驻机构的职责“边界”。派驻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分管驻在部门行政业务工作,不直接负责驻在部门人、财、物等具体行政事项,做到“参加党组会议但不参与业务分工、有建议权但不参与决策”;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业务由专门的处室、人员负责,派驻机构负责人不担任机关纪委书记等职务。
进一步明确派驻机构的相应权限。主要包括对驻在部门重大决策的参与讨论权和建议权;对党员干部任免、调动、奖惩的建议权;对驻在部门干部违纪行为的查处权;对班子成员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直接向上报告权,促进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规范派驻机构协助党组抓系统的职责。明确党组是抓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派驻机构主要通过当参谋、提建议、勤检查等方式搞好组织协调。原则上,对垂直管理单位,由派驻机构协助党组直接负责;对非垂直管理单位,由纪检组长利用党组成员的身份代表党组抓所属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
二、积极探索创新,实现管理模式多样化
围绕“改革领导体制、强化监督职能、确保工作成效”的总体要求,按照有利于派驻机构监督职能的发挥、有利于用好用活派驻机构现有资源、有利于调动派驻机构干部工作积极性的原则,不定框框,不限范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稳步推进。
积极完善省一级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目前省一级派驻机构管理模式大多数实行的是业务工作和干部管理由省纪委监察厅统一管理,而工资关系、后勤保障等均由驻在部门负责。对此,应主要立足现有模式,重点在改进工作方法、完善规章制度、构建工作机制方面着力。应尽量扩大统一管理覆盖面,使统一管理逐步覆盖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
加强指导,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结合实际,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新探索,尽可能做到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发挥监督的整体合力。从实践看,一些地方的纪检监察机关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在实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对创新管理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目前各地试行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分行业派出纪工委的模式。撤销各部门派驻纪检组,按行业分类,相同或相近的几个部门归口设立派出纪工委,由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二是按部门性质派出纪工委的模式。撤销各部门派驻纪检组,按照不同的部门性质,如按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垂直管理部门等集中设置数个纪工委,工作关系、干部管理、后勤保障全部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三是松散式分组管理模式。在保留各部门派驻纪检组、维持现有统一管理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把所有纪检组划分成若干工作小组,整合组内力量,分组开展巡查、办信、查案等工作。其长处是强化了监督权威,提高了监督的独立性,也使监督者从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日常事务工作中超脱出来,实现了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分离。不足之处是容易游离于驻在部门业务工作之外,了解情况不及时,监督难以深入。对此,在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的同时,注意加强指导,取优去劣,完善配套措施,确保监督有效。
三、改进工作方式,实现监督效果最佳化
找准监督切入点。着力协助驻在部门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机制。协调、配合驻在部门党组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驻在部门健全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着力协助驻在部门加强预防腐败工作,掌握驻在部门工作流程、熟悉驻在部门各项权力运行轨迹,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监督“盲点”等,制定针对性强的预防腐败制度,协助驻在部门尽快建立符合实际的惩防体系。
创新监督方法。采取各种监督形式,寓监督于日常工作。从有利于整合派驻机构资源、增强工作独立性和权威性出发,积极探索在派驻部门之间开展交叉巡视,实现派驻和巡视的优势互补。
健全监督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让派驻机构全面了解掌握驻在部门工作情况的相关制度,包括列席“三重一大”决策会议等制度。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确保派驻机构参与驻在部门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重点项目实施、干部选拔考录等重大工作并有效实施同步监督的相关制度。建立问题发现机制,通过个别谈话、信访办理、征求意见和实时跟踪重大项目等途径,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和腐败问题。建立有效查处机制,建立派驻机构调查制度,明确调查主体、责任主体、调查权限等,规范对驻在部门的信访初核和立案检查工作。
四、理顺工作关系,实现履职氛围和谐化
派驻机构在干部管理和工作方式等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只有理顺各方面关系,营造一个沟通、信任、和谐的环境,才能顺利开展有效监督。
理顺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关系。派出机关既要赋予派驻机构工作的自主性、创造性和灵活性,又要强化对派驻机构的领导。要建立驻在部门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凡重要案件线索、重大决策事项、领导个人重大事项、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有关事件等,都要及时报告。要建立重大情况通报制度。对重大事项,派出机关要及时通报派驻机构。同时,制定配套规定,规范内部运作程序,解决派驻机构可能遇到的多头请示、报告等问题。
理顺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党组的关系。突出两者总体协调的主旋律,与驻在部门党组建立一种和而不同的关系,在尊重理解中监督,在沟通协调中监督,在参与服务中监督。坚持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全面领导责任,派驻机构不越位、不错位、不失位。
理顺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干部群众的关系。畅通驻在部门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建立派驻机构定期征求驻在部门干部群众意见建议制度,完善驻在部门信访受理、办理和回复反馈制度,最大限度争取驻在部门干部群众的信任、支持和配合。
五、加强队伍建设,实现人才队伍专业化
派出机关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对派驻机构管理和建设的重担,为派驻机构充分履责打下坚实的基础。要配强配齐派驻机构人员,注意选调政治素质高、党性原则强、业务能力好的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纪检组长,重视派驻机构干部的交流、提拔、使用,增强流动性。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使派驻机构干部进一步熟悉行业部门工作特点和流程,提高业务素质,强化监督实效。逐步制定完善派驻机构履行职责的工作规程,明确专门部门、确定专职领导,专司派驻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沟通协调。制定派驻机构年度工作考核的具体意见,把实施监督的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建立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不提醒、不制止、也不报告的,对重大案件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要严肃追究派驻机构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