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按照中央编办的统一部署,经省编委第56次全体会议审议同意,省编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级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2011年前完成地方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的任务。这是我省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为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的又一重要举措。
《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一是切实加强领导。要把消化超编人员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稳步实施,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和中央编办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明确规定各级编办主任是这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狠抓工作落实。二是制定工作方案。以市(州)为单位,尽快制定2011年前本地区消化超编人员的可行工作方案。以市(州)本级和各县(市、区)为单位,每年应将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自然减员空出的行政编制,用于消化超编人员(超编人员多的地方,这一比例不低于50%);同时要研究制定鼓励性政策,注重盘活行政编制存量,实行动态调整,积极探索消化超编人员的有效办法,及时总结经验并推广实施。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将超编情况和消化超编人员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各市(州)编办要定期对本地区消化超编人员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四是规范编制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在国家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严禁超编进人。各地不同行政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应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地原自行核定的用于党政机关使用的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事业编制(按规定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除外)及其他名义的编制控制数必须一律核销,不得再继续使用。五是建立长效机制。通过构建机构编制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党政机关超编进人、混编混岗等问题。积极推行行政编制实名制管理,探索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有关部门配合约束的机制,进一步完善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年度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