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四川在2003年取消个体工商管理费之后,9月1日起也将取消集贸市场管理费。
据了解,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是工商部门从上世纪80年代起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收的,主要用于建设集贸市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开支,至今已征收了20多年。之所以分为“两费”,主要是根据工商部门征收的对象不同而划分的。街头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交纳的是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城乡集贸市场内有固定营业摊位或营业场所的经营户,向工商部门交纳的是集贸市场管理费。
财政部表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发生了转变,主要是维护经济秩序和进行市场监管,不再直接参与市场建设。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为了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四川省于2003年就决定停止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此后四川工商系统收取的只有集贸市场管理费一项费用。“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省工商局决定从5月15日开始,暂停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对于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这一通知,省工商局相关人士表示,四川将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取消集贸市场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