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渎职问题日益呈现严重化和复杂化的趋势。然而,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原因,渎职行为和渎职犯罪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这种现状迫切要求我们对渎职行为的属性、本质和危害加以认真研究,并将反渎职工作纳入反腐败的总体格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渎职的含义和特征
从字面上理解,渎职的基本含义就是不尽职,就是权力运行与职责相背离的行为。所谓不尽职,其实质就是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违反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渎职是更上位的范畴、更宏观的概念,贪污贿赂则是渎职的一种表现形式,渎职行为包括贪污贿赂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权力运行与职责相背离的渎职行为,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利用职权行为。其含义是有目的地使用职权的行为。这种情形往往是把利用职权行为作为达到某种目的,追求某种结果的手段,行为性质具有明显的直接故意特征。
二是滥用职权行为。其含义是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多数表现为行为人没有明确的目的性,对某种结果的出现即可以表现为间接故意特征,也可以表现为行为人对结果的出现持直接故意的心理特征。滥用职权行为的核心是对职权行为的不节制使用。
三是玩忽职守行为。其含义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这种行为表现为行为人虽然对可能出现的结果持排斥心理,但对其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四是徇私舞弊行为。其含义是行为人因具有徇私、徇情的心理和情节而驱使行为人实施与职务有关的不当行为。徇私舞弊行为与渎职侵权行为是两种独立的行为,同时又是两种紧密联系的行为。前者是后者实施的动因,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就包括徇私行为和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徇私行为是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的内在动因。“舞弊”既是对徇私和渎职行为的一种否定评价,也是指徇私和渎职行为本身。
纵观上述渎职行为,我们可以发现渎职有以下特征:
(一)渎职的本质特征就是权力运行与职责的背离。渎职是因为行为人内心责任的缺失。有权力就意味着有责任,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原则是现代公务活动的基本原理,责任公务是现代法治社会应当恪守的一大基本理念。责任公务意味着所有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对自己的公务行为承担责任,其公务行为的运作应当始终置于一种负责任的法定状态,亦即设定其从事公务行为权力的同时就应当确立相应的责任,行使权力的同时就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违反规定行使职权,也就是渎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渎职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渎职行为几乎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层面。一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如重大责任事故、刑讯逼供行为、枉法追诉行为;二是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如报复陷害行为、破坏选举行为;三是侵犯财产权利,如贪污、挪用、徇私舞弊抵扣税款行为、徇私舞弊出口退税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侵犯国家财产权;四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如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行为;五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徇私枉法伪造证据行为;六是侵害从事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如受贿、枉法裁判行为、不征少征税款行为;七是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如滥用职权行为、徇私舞弊抵扣税款行为、徇私枉法行为等等。
渎职行为的客体还具有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如刑讯逼供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收受贿赂不征税款行为既侵害了国家的财产权,也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还妨害了国家的税收征管活动。
(三)渎职是一种违反法律、规章、规则、决定、命令、指示等的行为。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是机关、单位等在公务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则是指规范某一机关、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内部人员行为的准则。决定、命令则是指机关、单位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和针对特定对象或某一事项所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措施或者强制性意思表示。指示则是指具有某种职权的人对其下属从事公务所作出的部署或安排。渎职无论表现为何种形式,都是对上述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内容的违反。一种行为,只有违反法律、规章、规则、决定、命令、指示等,才具有“渎职”的意义,才可能导致某种危害后果的发生。与职务的关联性和行为的违规、违章,构成渎职的内涵。
渎职就是腐败
渎职的本质就是腐败。诚然,渎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其自身属性。在现阶段,渎职表现为一定范围的权力蜕变现象,其外在表现是:权力官僚化和权力商品化。更进一步说,渎职往往具有与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双重转换时期特征相联系的特点。如伴随新旧体制转换,许多社会行为尚未通过法制形式得以严密规范,渎职呈现出较强的易发性特点;伴随改革的深化,渎职往往借改革之名滋长蔓延,具有很大的迷惑性特点;伴随市场经济的建立,渎职往往选择经济领域中供需矛盾突出的环节作为其钻营舞弊的场所,带有一定的聚集性特点;渎职滋生、蔓延的领域及表现形式,会随着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转换和变化,具有多变性的特点等等。但无论渎职表现为何种形式,其根本属性,就是权力的蜕化和变质。而这,也正是腐败的特征。
腐败是什么?腐败就是履行公务的人背叛公共委托的行为,是对公共信任的亵渎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腐败从本质上说,就是公共权力的滥用,凡是公共权力被滥用而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就是腐败。腐败的内涵包括三个要素:即腐败的主体、腐败的行为、腐败的客体。三者构成了腐败的本质内涵。而渎职的特征,完全符合腐败的内涵。反对腐败就是在反对某些从事公务人员从心态上、行为上公然或者暗中把国家权力当成了私有财产来对待,因此,惩治和预防渎职就应当是反腐败的应有之义。腐败最可怕的后果是降低整个制度和政权的社会认同度,逐渐削弱政权的动员力,而渎职亦然。
从另外一个角度,国家性质决定一切履行公务的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必须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他们唯一的宗旨。当一个人被赋予可行使的权力时,同时就肩负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他的每一个职务行为,不是给群众带来益处,就会令群众利益受损,这就是渎职,就是腐败。“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对履行公务的人来说,不是衡量先进与否的标准,而是衡量是否正确履行职责、有无渎职的标准。一个漠视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干部,一个“拍脑袋”决策蛮干、“拍胸脯”信誓旦旦、“拍屁股”逃避责任的干部,一个制造了“豆腐渣工程”的干部,哪怕是钱不进自己腰包,却有可能造成上千万、上亿元的经济损失,有可能贻患几十年、上百年,其渎职行为显而易见,其腐败本质昭然若揭。
渎职是现阶段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在当前没有外敌入侵、阶级斗争和民族矛盾不够凸显的社会环境下,社会表现出一定的不和谐,渎职是一个重要原因。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然而,当前我们的社会确实存在一些不和谐的矛盾和问题。造成这些问题、引发社会不和谐的原因,往往在于渎职,正是由于一些被赋予行使公共权力的人的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违反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导致了种种社会问题。不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是面上的东西,渎职是重要原因,有时还表现为根源。仅从我们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发现的问题看,一个时期走私贩私猖獗、制假售假泛滥、偷税逃税严重,原因在于有些负有经济秩序和市场经营监管职能的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失职渎职;部分地区土地、森林、水利资源严重破坏,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严重,传染病大面积流行,贻害子孙后代,是因为有些负有环境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职责的人员盲目决策、渎职弄权造成的;一些地方楼垮、桥塌、路毁、矿爆、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个案损失动辄上亿、数十亿,原因是有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放弃监管;一些社会矛盾被激化,导致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围攻基层党政机关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屡屡发生,是因为一些人员执法犯法,无视公民权利,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甚至滥施刑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手段残忍,严重摧残人身健康,粗暴践踏人权所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罪及无辜的出现,是因为一些人员贪赃枉法、肆意践踏法律;一些地方黑恶势力坐大成势,长期为害一方,是因为个别执法人员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包庇、纵容甚至直接参与犯罪,成为滋生恶性犯罪的土壤所致,等等等等,不一而足。因此,我们说社会问题是现象,渎职往往是原因。
反渎职是反腐败应有之义
渎职的危害十分严重,它危害社会政治稳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削弱党和政府治党治国的职能发挥,危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矛盾网络化、民间舆论政治化、个别问题社会化的背景下,任何个案都可能成为破坏党和政府形象、影响执政地位的因素。因此,反渎职是反腐败应有之义,一要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反渎职工作的着力点,体现人民愿望,适应人民需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反渎职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二要下大力气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渎职案件,切实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正确行使职权。下大力气查办涉及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移民补偿、抢险救灾、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民生问题的渎职违法犯罪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下大力气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