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廉政网——落实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特殊政策 久发365电子游戏网址多少_365提款会被冻结卡吗_365bet有app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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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特殊政策

        【字体: 】 【编辑日期:2010/4/30】 【作者:监察局】【阅读:】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的意见》(巴府办发[2008]38号),提出了一系列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方面的特殊政策。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旭。

          问:“5.12”汶川特大地震后,我市出台的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的特殊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汶川特大地震使我市受到严重影响,人民群众遭受了巨大损失,我市被列为全省八个重灾市(州)之一,其中南江县被国家定为重灾县,巴州区为省定重灾区,平昌、通江为轻灾县。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30号)规定,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的意见》(巴府办发[2008]38号)。该文件主要包括就业援助、失业救助、社会保险三个方面,具体有十九项灾后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的特殊政策。

          问:38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政策,全市所有受灾企业和受灾人群是否都能享受?

          答:在“5.12”汶川特大地震中,全市都属地震灾区,19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169万人口和235户企业不同程度受灾。所有受灾企业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因灾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业劳动者,都可以享受38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政策。

          问:当前,我市应如何扩大特殊政策的社会知晓面?

          答:一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抓好上门宣传,主动深入到社区、企业和农村,讲解特殊政策;二是各地要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专题宣传;三是各地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广大受灾群众知晓政策、懂得政策、运用政策。

          问:特殊政策的时效性强,我市在落实特殊政策上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根据巴府办发[2008]38号文件规定,除有特别规定时限的特殊政策外,其余特殊政策执行时间均截止2008年底。为此,按照市政府领导要求:一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经办环节下放到乡镇、社区,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方法,主动深入受灾企业、深入受灾群众集中的地方,现场办公。二是各级就业服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申办《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要实行现场办理,免费发放。三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申报各项补贴,要件齐全的,必须在当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各项补贴兑现到位。四是税务、工商部门对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的灾区企业和对灾区失去工作而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职工,申请减免有关税费的,应减化审核、认定程序,及时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五是对因灾停业、歇业企业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申请失业预登记的和受灾企业及其职工申请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保险费的,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要即审即批即办。六是对因地震关闭、破产企业申请核销养老保险欠费的,各县(区)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上报市政府审核后及时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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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灾后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特殊政策

          ■ 就业援助

          就业援助范围。地震灾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因灾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业劳动者等,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灾区企业吸收当地持《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灾区企业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灾区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灾区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灾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3年内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灾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灾区有就业意愿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有就业去向的灾区城乡劳动者实行免费的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全额补贴。对组织企业招用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受灾地区毕业生考录公务员,招聘到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工作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对办理了求职登记的受灾地区毕业生,优先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策。

          ■ 失业救助

          灾区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期间,经受灾企业申请,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失业保险缴费率下调为单位1%,个人0.5%,下调期限为1-3年。

          灾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经同级劳动保障局批准,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预先进行失业登记,在县(区)结存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不超过2008年底。

          对灾区参加了失业保险,灾后组织开展生产自救的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助。经同级劳动和保障局审核,在县(区)结存的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上年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30%的职业培训补助。

          灾区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在县(区)结存的失业保险基金中,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灾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 社会保险扶持

          用人单位因灾停产、歇业期间,经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单位及其职工可以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对因灾无法恢复生产经营,经法院或有关部门依法宣告破产、关闭的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后,不足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核销。

          对因灾困难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职工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企业和退养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政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如本人自愿申请,可按照当年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参加抗震救灾的职工在抗震救灾中伤亡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由于地震原因造成伤亡的;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地震伤害造成伤亡或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时间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因地震原因造成伤亡的。

          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地震伤员在紧急救治阶段结束出院后,因地震伤情需要继续进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支付;其余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社会捐助和财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