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下午,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举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征集2位消费者代表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会议。意见稿提出,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包装材质、结构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有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正当权益,国务院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质检总局起草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提出,商品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55%;除初始包装外,商品包装层数不得多于3层。包装空隙率或包装层数不符合本条例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稿指出,除初始包装成本之外,商品包装成本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5%。商品生产者生产、销售的商品,包装成本不符合本条例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