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对于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三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要及时向中国国务院做出检查。各级安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发生事故约谈、检讨制度;中央及地方媒体予以通报。
中国国务院国家安委会办公室近日发布《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要求实行更加严格的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屡次发生超速、超载等违法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或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职务的负责人,在5年之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负责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事故的企业12个月内不得申请新增道路客运班线。对于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向青 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