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昨日印发《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实施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地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予以澄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实施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15类政府信息,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清理结果,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等人事管理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设区的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实施办法》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一在各级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同时采取一种或几种形式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省政府办公厅同时印发《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等配套制度。
其中,《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具有9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之一,将被追究责任。这些行为包括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目录;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等。
责任追究的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3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