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3月11日报道,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提出疑问:为什么有些受贿数额很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贪官,却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说,从过去和现在的审判实践看,人民法院审判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一些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也有一些受贿数额很大的贪官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受贿罪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能适用死刑。
“受贿数额是认定受贿罪情节是否特别严重的一个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这位发言人表示,人民法院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具体情况,如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确定受贿罪的情节是否特别严重、是否适用死刑及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另外,从2007年元月1日开始收回,贯彻中央要求的少杀慎杀,逐步减少,最终取消或者废止死刑的要求。很多可杀可不杀的都一律没杀,并增加了死缓的数量,判处死缓的数量多年来首次超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
《南风窗》的一篇题为《反腐:来自透明国际的劝诫》,对“乱世用重典”的观点提出质疑。文章说,现在有不少领导干部和老百姓都认为,惩治腐败分子时刑罚越高越好,死武刑也在所不惜,有些腐败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杀了贪官,是不是就能预防腐败呢?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重典似乎只是惩治了腐败,却没有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并且给不少腐败案件留下了悬念,致使案件得不到侦破。
腐败之所以发生,是由于现存制度有漏洞,我们不能将制度的缺陷所造成的恶果,全由一个人来承担,因为贪污受贿和腐败,并不只是一个人的事,更多的是由于经济转型时期制度不健全造成的。现在最重要的是加强制度建设,亡羊补牢,而非提高刑罚,乱用“重典”。
从已经结案的大贪官案件中,几乎都有一条“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的罪状。怎么会不明呢?“来历不明”不是贪来的,就是受贿来的。所谓“来历不明”,无非是不想说,因为现行法律对来历不明的财产,无论多少,最高只能判5年徒刑;或者不想说明来历,企图顽抗到底,法院又没法查清楚,于是只好以“来历不明”打发,法院实属无奈。受贿的记不清楚,或者没有交待,行贿者却心知肚明。行贿本身就是犯罪,行贿的钱从哪里来?更是大问题。有的牵出案中案,便被悬了起来。若是不杀或缓杀贪官,让活口多留一段时间,即使他们的巨额财产到最后也查不明来源,那些行贿者肯定坐立不安,如坐针毡,活得胆颤心惊,总有一天会暴露,国家和人民损失的财产就可以被挽回。相反,一旦迅速杀了贪官这个受贿者,行贿受贿案件的链条立即断掉,行贿人立即便可以大大地松下气来,不必担心,甚至心中暗笑窃喜,因为法院替他们灭了口,去掉了后顾之忧。
对于贪官腐败,中央已经明确规定要查处提拔者,可是还没有来得及查处,就把他给杀了,原本那些受贿的上司应该忐忑不安,只要有见不得人的内幕,就会是害怕。惟一的希望,就是快快地杀掉他,使之死无对证,不再害怕会被供出来。若是留有活口,他当时不说,难保他今后不说,难保受贿者下台之后不说,让被查处的贪官多活一天,未被查处的行贿者和受贿者受到查处的危险性就多一天。杀了,行贿和受贿者悬着的心立即就可以放下来。
杀贪官,用意之一就是杀鸡儆猴。现在,杀掉的贪官不可说不多不大,成克杰、胡长清、王怀忠等,但是别的贪官还是照样贪污受贿,没有起到预想的警示作用。只要贪官的把柄还在别人手里,这人又被查处抓进了牢房,蹲在监狱里交待问题,他们才会害怕,才会惊慌,一失措就会露把柄。这时候,留活口的威慑力就比杀掉要大得多。要知道,惩治腐败的第一目的,是为国家挽回更多的损失,而不是杀人。杀贪官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只重杀,而不重防,那就是本末倒置,舍本逐末,于国于民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