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熊德壮)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收费标准须经省政府批准;应对公路突发事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向单位和个人征用救援物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昨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收费公路设置 《实施办法》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增加了有关收费公路期限、站点设置等规定,称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收费期限由省政府依法审查批准,收费标准由省政府财政、物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农村公路管养 同时,《实施办法》增加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规定,规定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村道养护的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助资金,村道日常维护经费由村委会根据村民自治原则筹集。
超限运输审批 《实施办法》还提高了对确需超限运输车辆允许上路的审批权限,跨省和跨市(州)超限运输,要报省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本市(州)内超限运输,要报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公路行驶。经检测超限运输且未经批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卸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此外,根据《实施办法》,公路建设项目选择投资人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者的管理和财务收支状况的监督检查。为应对公路突发事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必须的物资、设施设备。被征用物品在使用完毕或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