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黄颖 实习记者 曲干年)在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后,昨日,出席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该法规草案将在本次常委会上表决。
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矛盾的完成时限,此前的二审稿中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遇特殊情况或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至30日。”常委会会议审议认为,“30日”的时限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不够明确,在实践中不好操作。考虑到人民调解既提倡及时调解又提倡反复耐心做工作,调解时限应有一定弹性。为此,草案修改稿中特别将该条款修改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矛盾纠纷,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根据此前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应当加大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力度的建议,草案修改稿对人民调解的经费保障进行了更细化的规定,增加了“应当有适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委员补贴经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予以安排和提高”的表述。另外,草案修改稿在保留二审稿中“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争议”这一规定的基础上,为避免外延过宽,特别增设了一款:“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