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方面问题受到组织处理两年内不得提拔
近日,四川省委组织部印发了《规范和监督县(市、区)党委书记用人行为办法(试行)》。该《办法》的出台,既是对2002年以来开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调研试点工作的成果总结,也是全省组织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办法》明确界定了县委书记的用人职权,规定县委书记在用人工作中行使调整动议权、提名推荐权、主持决策权和监督管理权,同时履行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干部工作纪律等多项责任。《办法》遵循扩大干部选任工作中的民主的思路,着眼于防范个别人说了算的问题,对县委书记在选人用人各个重要环节的行为进行了规范,重点突出了“动议”和“初始提名”两个环节。在动议环节,规定县委书记只有在领导干部职位出现空缺需要补充、领导班子整体结构需要改善等五种情形下才能作出干部调整动议。还要求县委书记在动议时注意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相对稳定,任期内调整正职领导干部数量一般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批量调整干部达到一定数量须按照规定报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在初始提名环节,规定了组织部门提名、领导干部推荐提名、县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推荐提名等多种提名方式,细化了初始提名程序,要求首先组织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拟任领导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然后实施提名推荐,最后县委书记召集副书记、组织部长及其他有关人员研究确定初始提名人选或人选产生范围。
《办法》提出了县委书记在选人用人上的“五不准”纪律,即:不准在机构变动或本人已经明知即将调动时动议调整、提拔干部,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干部的,应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不准指令或授意组织部门针对特定人选制定干部调整动议方案;不准干预组织部门正常的民主推荐、考察工作;在集体酝酿和县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不准对拟任免人选首先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准压制干部群众对本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批评意见,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县委书记因用人方面的问题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川 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