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湖南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10月12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正科级审判员陈明福,因犯受贿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妻郭利华因共同受贿,亦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至2007年2月间,陈明福利用担任民二庭审判员职务之便,在办理案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王律师、蒋律师等人贿赂76.27万元。
2004年株洲制药厂破产,人陈明福为该破产案主审审判员,湘潭信用社代理人王律师为提高债权清偿比例多次找陈明福、郭利华夫妇商量,并承诺给予好处费。王律师如愿以偿后,送给陈明福、郭利华感谢费25万元。(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