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首次引渡职务犯罪嫌疑人案宣判
袁同顺一审获刑五年零六个月
中日首次成功引渡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袁同顺案(本报5月12日一版曾作报道)26日由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袁同顺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袁同顺担任辽宁华曦集团副总经理,同时兼任辽宁华曦医保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任职期间,袁同顺伙同公司财务科长吴松(已判刑)和办公室主任刘阿宁(另案处理)挪用公款100万元注册成立公司,从事医保经贸业务谋取私利。法院认定袁同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袁同顺系初犯,案发后挪用的公款已追回,法院依法从轻对其作出判处。袁同顺在宣判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袁同顺于2004年3月由大连出境逃往日本。2007年1月,我国政府正式向日本提出了引渡袁同顺的请求。3月15日,日本东京检察厅决定对袁同顺实施引渡拘留。5月8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作出准予引渡袁同顺的裁定。5月10日,袁同顺被从日本引渡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