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昌县法院对原平昌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王某某收受回扣16万元、挪用公款47万余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法院查明,王某某分别于2003年10月和2006年11月在销售平昌国家储备库小麦、稻谷时,与成都某公司业务员签订购销合同,先后收受对方现金16万。2006年4月,王某某将粮库公款10万元借给张某使用至2007年3月才归还。2006年10月,王还与时任粮库副主任兼财会科长的梁某(另案处理)一道将应收粮食款30余万元用于缴纳两人在重庆市的商品房首付购房款,后于今年3月才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