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县东升镇龙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原主任杜某当任期间,为他人违规租用土地提供帮助和便利,并接受他人送的感谢费(现金)12万元,双流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对杜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然而在二审中,杜某的罪名变成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期由10年突然下降成5年!这究竟是何缘故?昨日,记者从成都中院获悉,杜某被控受贿一案一、二审判决的巨大“落差”恰恰“促成”了该案成为新一期的示范性案例。中院表示,这起案件的正确处理为村务公开、保护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及村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成都的法院遇到类似案件将依照此判决。
据了解,双流县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杜某身为龙桥社区主任,按有关规定对龙桥社区辖区内的土地进行监督管理和经营中,为他人违规租用土地提供帮助和便利,并接受他人送的感谢费(现金)12万元,其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受贿罪主体要件。一审以受贿罪对杜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宣判后,杜某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的主体身份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应该定受贿罪。
中院经过调查并审理后认为,杜某所在的龙桥社区承接原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仍然在对原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管理,履行其作为农村自治性基层群众组织的经济职能,主要表现在:组织社区居民(原在龙桥村、金星村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私营、合伙、个体等形式的经济,对本社区各种经济组织或者经济实体进行管理,依法管理原属龙桥村、金星村土地和其他财产等。上述经济职能使得社区居委会具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质。杜某组织社区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租赁,是对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他身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符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成都中院终审认为,杜某在管理集体所有土地的租赁事项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针对此案,成都中院表示,这个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在贿赂犯罪案件中,如何对村委会成员的主体身份予以认定,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因为村委会事务兼有处理公务及自治事务的特性,如果村委会成员从事公务时收受钱财应以受贿罪认定,而当村委会成员处理自治事务时收受钱财应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这起案例的当事人则属于后者。这对成都的法院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作用。(记者 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