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地税局原副局长陈绥继,利用职务之便,先后20余次受贿34.7万元。11月19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陈绥继有期徒刑5年。
今年53岁的陈绥继从部队复员后一直从事税务工作,因工作勤奋,业绩突出,1984年被任命为鲁山税务局副局长,2000年4月担任许昌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2007年4月任该市地税局正处级调研员。自担任许昌市地税局副局长以来,大权在握的陈绥继贪欲之心日益膨胀。2001年至今,陈绥继在收受好处后,为有关企业降低所得税税收,使国家税收蒙受了巨大损失。陈绥继还大量收取下属“进贡”,为其下属谋取职务和岗位上的不正当利益。经查,陈绥继共收受企业及其下属贿赂34.7万元。2007年7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魏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绥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4.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陈绥继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且有自首情节和揭发他人的立功表现,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