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恩施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向某上诉,维持原判: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其贪污所得的赃款57878元,依法予以追缴(一审时已追缴50161.06元)。
据了解,向某原系恩施州劳动就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州劳动就业局)财务科科长、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员兼恩施州金桥综合劳动服务公司会计。2004年3月至2005年9月期间,向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上账和少记银行账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87878元。
恩施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向某有期徒刑六年,其贪污所得的赃款57878元,依法予以追缴。
宣判后,向某不服,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贪污公款共计8787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因此,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