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省环境保护局原局长郭兴邦涉嫌滥用职权案,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郭兴邦有期徒刑3年。
郭兴邦1996年12月至2000年4月期间任省环保局局长。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初,郭兴邦通过本局人员介绍认识一设计院退休人员高某,并安排其到该局下属的一公司任副总经理,承接垃圾处理工程项目。1998年1月,郭兴邦签发文件,批复同意成立四川省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绿色公司),作为省环保局直接监督管理的股份制企业。当年2月,绿色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其中高某父子占80%股份,高某送给郭兴邦之子10%股份。郭安排并催促省环保局工作人员,为不具备条件的绿色公司办理了相关3个资质证书,使绿色公司取得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当年8月,在研究落实国债资金修建垃圾处理厂事项时,郭兴邦又安排绿色公司统一承建九(寨)环线上4个垃圾处理厂。4个垃圾处理厂2000年5月竣工,但未作竣工验收。2003年12月30日,省发改委、建设厅、环保局共同组织专家评审,审定4个垃圾处理厂不符合标准、应拆迁另建等整改方案。次年3月,省发改委批复决定,投资4367.81万元另建4个垃圾处理厂。原4个垃圾处理厂无法正常运行拟作整体报废,经相关机构评估,给国家造成的净损失额为1381.13万元。
此外,绿色公司在国债垃圾处理项目实施期间,郭兴邦多次接受该公司总经理高某的宴请和收受其赠送的商场购物卡等财产。
法院认为,郭兴邦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