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6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宁夏大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孙殿华(副厅级)和该公司财务处原副处长刘汉芳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在固原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两人的犯罪线索是审计部门在对孙殿华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的。2006年8月,该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立案侦查,2007年3月侦查终结。2007年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指定固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07年10月,固原市检察院向固原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据检察机关指控,孙殿华、刘汉芳在任职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手段套取国有资金820多万元,其行为涉嫌贪污罪。孙殿华个人决定并指使刘汉芳假借大古铁路公司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的名义,从银行贷款200多万元转入大古铁路公司财务账后,借给宁夏隆湖华兴有限公司用于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涉嫌挪用公款罪。
在法庭调查中,孙殿华承认自己与他人将数百万元从大古铁路公司转出的事实,但强调自己当时采取虚假方式转钱是“为了防止国有资金流失”,而不是自用。同堂受审的大古铁路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汉芳,则强调她只是按照公司领导的意图“执行”领导指示,对其中涉案的原由和事实表示“一概不知”。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