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原局长郭兴邦,滥用职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报道,郭兴邦日前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院审理认为,郭兴邦在担任省环保局局长期间,不依法行使职权,利用手中的权力安排向不具备条件的绿色公司颁发相关资质证书,致使绿色公司承揽的4个垃圾处理工程,均因不能达到建设目的而报废,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1998年1月,郭兴邦签发文件,批复同意成立四川省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省环保局直接监督管理的股份制企业。当年2月,绿色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高某送给郭兴邦之子10%股份。在具体办理有关环保资质证书过程中,郭兴邦安排并催促省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为不具备相应条件的绿色公司办理了三个资质证书,使绿色公司取得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