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原西双版纳州烟草专卖局副局长王进兴、专卖科科长张永华涉嫌滥用职权一案。
王进兴,1936年生,捕前系原云南省西双版纳州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张永华,1964年生,捕前系云南省西双版纳州烟草专卖局专卖科科长,两人涉嫌滥用职权,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2月5日决定对其逮捕,同月7日由云南省红河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王进兴、张永华在主管查处涉烟违法案件工作的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案值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周某无证运输卷烟案”、“李某擅自收购烟叶案”、“李某某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案”、“邹某无证经营卷烟案”等17件案件,擅自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并无视“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的规定,仅对上述案件中5个案件所涉及烟草专卖品予以没收,而对其余案件及同期查获的2个无证运输卷烟案则违法作出按案值进行20%—50%不等的罚款、退回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决定,给国家造成了586918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进兴、张永华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违法决定其无权决定的事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重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王进兴、张永华的刑事责任。
据此,检察机关向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将择期宣判。 (钟旭 岳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