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陈刚 任才斌) 由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霍山县原副县长王光祥受贿案,近日由该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以受贿罪判处王光祥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的一审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王光祥在1995年至2007年任霍山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建设局局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67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20万元、美金1.3万元以及价值1.08万元的财物。案发后,有关机关追缴赃款人民币128.6万余元、美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