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桂东县法院对刘诗元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正式生效:刘诗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涉案赃款335万、非法所得127万,共计46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刘诗元,嘉禾县龙潭镇人,大专文化。1972年,19岁的刘诗元从农村招工到嘉禾县一家国有煤矿当工人。1988年,35岁的刘诗元被县政府提升为副矿长。1998年,他任嘉禾县煤炭局局长。2003年,嘉禾县安监局设为一级局,刘诗元任首任局长。
嘉禾县安监局一工作人员说:“刘诗元担任安监局长时,下去检查,只要到煤矿里一看,就能知道哪里有安全隐患。”前年12月31日,刘诗元被省政府授予“优秀县安监局局长”称号。
但是,光环之下,刘诗元“又红又专”的作风渐渐蜕变了。
参与办案的检方人员介绍,刘诗元在快退二线的2004年至2007年间,为嘉禾县有关煤矿减轻安全事故处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煤矿整合补偿款及煤矿整合方面提供帮助,大肆敛财。嘉禾县安监局一名党组成员说:“2004年至2007年,是国家对中小型煤矿整合期,煤矿的暴利,导致许多个体私营矿不愿意整合关停。而整合关停与否,全在于刘局长一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