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自己丈夫经营的油脂厂贷款,村委会主任经村支部书记同意,竟拿国家拨的土地补偿款900万元向银行作质押。2008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该村村委会主任李迎春及其丈夫张立山有期徒刑三年和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该村党支部书记刘东潮有期徒刑五年。
2000年12月,哈尔滨市南岗区跃进乡某村得到土地征用补偿款后,在该市商业银行存入定期存款1000万元。时任该村村委会主任的李迎春,为了给自己的丈夫张立山经营的油脂厂贷款,请求该村党支部书记刘东潮用村里存在银行的补偿款向银行作质押。主管该村财务工作的刘东潮表示同意,并出具了村委会决议、同意书等,签署了质押所需的相关手续。自2000年12月至2003年4月,李迎春夫妇先后以补偿款中的900万元作质押,分三次贷款600万元,用于油脂厂的经营。
(陈宝琨 周家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