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可认定自首获减刑,却因重审时翻供而被加刑两年。这个结果,是原中铁集装箱公司柳州分公司市场营销部副经理兼广西桂铁集装箱运输中心营销部副经理梁有新没有料到的。
近日,(广西)自治区高院对梁有新贪污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梁有新因贪污、受贿130多万元炒股,而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贪巨款炒股 自首获轻判
2006年2月9日,原柳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以涉嫌受贿犯罪对梁有新立案侦查,同年12月17日向原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梁有新从2003年6月至2005年12月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147万余元用于股票交易。梁有新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订合同、协调车源、箱源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贿赂12万元。
2007年3月8日,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查明并认定梁有新贪污公款122万余元,受贿12万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梁有新犯有贪污罪和受贿罪名成立,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梁有新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遂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受贿所得的赃款1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重审翻供 狡辩无罪
梁有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自治区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7年8月30日,一审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庭上,粱有新对起诉书指控的贪污、受贿事实提出异议,并对原供述的受贿犯罪事实予以翻供。其辩称收受钱款的事实存在,但只收受三四万元,且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梁有新的辩护律师也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梁有新犯有贪污、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梁有新的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主体,其为他人谋取利益也缺乏证据证实等。
针对梁有新当庭翻供,以及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的情况,公诉人提供了68份证据,利用多媒体演示件重点对争议的公共财产性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目的及赃款去向进行示证,让审判人员、被告人、辩护人和旁听人员更加明晰地了解案件的证据情况,进而予以证实案情。
否定自首 加刑两年
一审法院经重审后认定,梁有新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和亲笔供词均是在办案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其所作的每份讯问笔录都经其阅读后签字确认并按了手印,梁有新及其辩护人没有提供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其有非法取证的证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梁有新曾经在接受检察机关对其进行询问调查,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其曾作过的供述作了翻供,否认其有受贿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在案发后,其退出了犯罪所得的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07年9月27日,一审法院重审以贪污罪判处梁有新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
梁有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自治区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