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原江西省交通公路桥梁局工程局副总经济师兼江西省交通厅武宁至吉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招标工作办副主任、工程技术处处长和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这是江西交通部门继袁海利案后又一干部被判刑。
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初,和力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外,又伙同袁海利(另案处理)共同收受他人贿赂计50万元人民币。和力在袁海利案发后为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退还了32万元受贿款。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认定和力构成受贿罪。鉴于和力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能够主动交待自己的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其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和力表示服判,没有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