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 辽宁药监局原局长张树森获刑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张树森侵吞公款30万元,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40余万元(本报2007年10月24日一版曾作报道)。辽宁省高级法院认定其犯贪污罪、受贿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9月,张树森授意药监局办公室原主任梅某,以支付办公楼装修费的名义,从小金库中提取30万元现金占为己有。2000年至2004年间,张树森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关照”,多次受贿。
法院认为,张树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予惩处。2007年10月,盘锦市中院对张树森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此后,张树森提出上诉。辽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准确,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