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某大型国企财会处会计方强以为自己用两套低价房调换一套高于自己原价的房屋,构不成犯罪,岂料却触犯了相关规定,构成受贿罪。近日,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法院一审判处方强有期徒刑十一年,对其非法所得赃款17万余元依法追缴。
据鞍山市立山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强于1997年11月20日至12月18日期间,利用担任鞍山某大型国企财会处会计的职务之便,找到其下属某公司财会科科长穆某,要求为其个人调换住房。在该公司经理表示同意后,方强将自己的两套单室住房(估价3.7万元)交给该公司,而后分两笔从该公司开出20万余元的支票,用于个人购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方强利用职务之便索要贿赂,已构成受贿罪。法规链接: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