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下午,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受贿案,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被告人黄保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贵州省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书记(副厅级)黄保勤,2001年3月至2005年12月,在担任镇远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镇远县单采血浆站站长陈登富、镇远鼎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镇远县人民医院等个人或单位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伙同其妻王质莹(另案处理)非法收受、索要陈登富、蒋华、任贵远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7万元。
另查明,黄保勤现有财产中有951279.64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黄保勤的妻子王质莹和贵州省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为黄保勤退交赃款人民币1560880.85元、5761美元、895欧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保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要人民币67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廉政制度,违背了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履行职务的要求,已构成受贿罪;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对951279.64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黄保勤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蒋华、任贵远贿赂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案发后能退还绝大部分赃款,也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如前判决,并对所欠赃款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