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界首污水处理厂原厂长一审获刑十一年浙江富阳建设局原副局长一审被判十年零六个月
由安徽省界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市污水处理厂原厂长潘自安涉嫌受贿、贪污案,8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据了解,潘自安在担任界首市污水处理厂厂长期间,利用手中签批拨付污水管道工程款、购买电气设备款、绿化工程款等职权,自2001年至今年2月间,非法收受21个工程单位57次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9.4万余元、美元500元。2002年、2003年,他还以安排人员工作为由,两次收受贿赂款4000元。
此外,2002年至今年2月间,潘自安与时任界首市污水处理厂办公室主任段兴华(已判刑)共同预谋,利用工程承包单位急于追要工程款之机,以其厂缺少办公经费为名,7次向4家工程承包单位索要赞助费5.65万元,两人私分。2002年至案发前,潘自安与段兴华共同预谋,以虚列开支多报支出以及其他收入不记账等方法,11次骗取公款7万余元私分。
任职7年收了5家单位送上的28万余元,由浙江省富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市建设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洪永根受贿案,8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洪永根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1999年8月至2006年9月间,洪永根利用担任富阳市污水处理厂厂长、富阳市建设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多家单位谋取利益,先后16次非法收受浙江奔腾建设工程公司、杭州华水市政工程公司、江苏通用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动迁服务公司、富阳新海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贿赂款28.28万元。
法院认为,洪永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依法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