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市房产管理局原局长刘农林受贿一案,由扬州市维扬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维扬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决被告人刘农林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没收财产10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定:今年53岁的江都市原房产管理局局长刘农林,在2003年至2008年春节前,利用担任江都市房产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以低于的当时市场价格购房和在江都市实施解困房建设工程中“暗箱”操作,利用儿子结婚等时机大肆收礼等方式,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农林利用担任江都市房产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人民币56万余元,主体上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身份,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