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平原在河南省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收受“好处费”62万元,其中娄平原单独收受“好处费”38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08年9月28日,该案在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检察机关查明,2005年至2008年元月期间,被告人娄平原利用其在许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规划调整职务便利,在郑州某科技公司和河南某土地咨询公司承做许昌范围内的规划调整暨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过程中,伙同许昌市建设委员会原副主任尚爱民(另案处理)非法收受曲某56万元,为其谋取利益,娄平原事后分得赃款32.85万元和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2007年10月、12月和2008年元月,娄平原利用负责该局土地规划调整的职务便利,在对河南某合金材料公司、长葛市某实业公司、长葛市某钢材市场的土地规划调整中,分别收受李某3万元、高某2万元、张某1万元,为其谋取利益。案发后,娄平原主动投案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娄平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6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娄平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