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爱民在河南省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和许昌市建设委员会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收受“好处费”510万余元,其中尚爱民单独收受“好处费”411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9月23日,该案在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检察机关查明,1998年至200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尚爱民在担任许昌市土地局建设用地管理科科长、许昌市土地局用地审批科科长、许昌市国土资源局规划与耕地保护科科长、许昌市国土资源局规划与建设用地审批科科长、许昌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单独或伙同李某、黄某、娄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在安排土地整理项目、安排许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办理违法占地补办手续、承揽建筑工程等项目上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好处费”411.3035万元。案发后,尚爱民退出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爱民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411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尚爱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作出忏悔。但控辩双方就尚爱民是否具有索贿和重大立功表现等情节展开了辩论。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芦萍 王刚 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