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局渝中区分局经检支队和上清寺工商所,近日联合办结了一起重庆市某图书馆购书商业贿赂案,没收其违法所得21.91万元。
经查,该当事人开展的主要业务是用重庆市财政局拨付的专项资金采购图书并对外借阅。当事人在2003年1月至2006年3月期间,分别收到重庆市某书店集团公司和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的购书返还款共计219163.52元,并将收取的上述返还款计入该单位财务会计“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该购书返还款支出收回时应作冲减“事业支出”处理且用于再购书,进入正常的成本核算,该企业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收取的返还款项的行为,属于账外暗中收取回扣,其行为侵害了国有资产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