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四川大邑县改革干部选任机制,实行“首提问责制”。规定,在干部选任中以首次推荐提名干部人选的主要领导或个人为“首提责任人”,对其推荐提名行为进行监督,出现问题,追究其责任。如出现违规推荐提名或推荐提名失误,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首提责任人”的责任,防止“感情提拔”、“带病提拔”。
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损失,要承担责任,此类问责如今并不鲜见。但因举荐干部出现问题、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处理的还不多见。事实上,举荐人只落“好处”、不担责任,是用人失察的根源之一。谁提名失误、谁接受问责,应该说是从源头上解决这方面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
实行举荐问责,被举荐之人若出了问题,当初举荐的领导干部不仅没面子、难为情,而且要付出代价,承担后果。笔者由此认为,实行“首提问责制”,有利于监督的关口前移,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促使领导干部在“推荐提名”这个首要环节上就严格把关,从而有效地防止和克服“带病提拔”的不正之风。实行“首提问责制”,有利于强化领导干部对举荐工作的责任感,一方面可以保证领导干部举荐的确实是可举之人,一方面还可以促使其经常对所举之人进行指导监督,从而有效防止被举荐、提拔的干部出问题。
邓小平同志早就说过:“善于发现人才,团结人才,使用人才,是领导者成熟的主要标志之一。”为了党的千秋伟业,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也为了对一方百姓负责,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想着荐人之责,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用人观,真正让政治上信得过,发展有本事,作风过硬,群众信任的干部脱颖而出,做到“提拔一个人,激励一批人,造福一方人”。 (田厚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