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日前明确10种新类型受贿行为,四川省暂不会就此出台更具体的实施意见
日前,针对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意见明确的10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省高院刑二庭相关人士说,之前,四川法院曾办理过少量类似案例,办案尺度和新规定精神基本一致。新规定界定的10种新类型受贿行为较为隐蔽,查办难点在于收集证据。四川暂不会出台更具体的实施意见。
收受房屋没过户 四川判受贿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记者昨日从省高院了解到,类似判例在四川已有过。达县南外镇七里沟村原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冯国权在任职期间,因该村修建办公大楼等,冯以村委会主任的身份代表村委会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联建协议。随后,冯国权向建筑公司一负责人索要价值53万余元的两套住房和两间门市,双方还签订了假协议和假收款条。达州市中院终审认为,冯收受的住宅和门市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冯已实际占有、支配,并对外出租或自用,冯辩称“未实际取得该住房和门市”的理由不成立,因其有自首情节,终审判处冯有期徒刑8年。2004年下半年,省高院将此案收入典型案例发布。
查办难点在于收集证据
对案发前退款的问题,新规针对不同具体情形分别对待,收受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认定受贿罪。“这类争议较多。”昨日,省高院刑二庭副庭长白宗钊介绍,案发前究竟在哪一阶段退款不算受贿,何时退款才算“及时”,认识不一。之前,四川法院曾办理过一件类似案例,某大学一中层干部在其他人员被调查时,主动退了收受的款项,法院最终认定为受贿行为,不过在量刑时给予从轻考虑。
另外,白宗钊介绍,以前四川法院也曾办理过收受干股的案例,办理尺度和新规定基本一致。除以上3种情形外,四川还没出现过其他相关案例。
白宗钊认为,反腐新规对新类型受贿行为规定很细很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的难点在于收集证据、综合认定问题。他举例说,新规定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受贿认定问题,如果安排特定关系人“挂名”上班,实际没去上班或者支付的薪酬明显高,认定受贿较为容易,但特定关系人实际去上了班,薪酬适当高,如何认定,可能会存在认识不一的问题。 本报记者 黄庆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