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官不能经商,中央早就明令禁止,并三令五申。但在近年国企产权交易,社保基金管理,土地流转,煤矿、房地产等资源性产品开发以及金融运营领域,不难看到一些党政领导干部神秘的身影。
从媒体披露出的报道看,诸如山东泰安市岱岳区建设局原局长周广玉;湖南省新开铺劳教所原所长兼湖南开关厂原厂长彭策新;广西北流市审计局原局长兼个人公司老板苏志天;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原党委书记和新长征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妙兴;河南镇平县政协原副主席、镇平县贾宋食品系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天喜,等等。上述官员既是党政领导干部,又是企业老板,有两个地方办公,有两套可供调用的人马,或明或暗地有两种报酬。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权力入股市场形成的“官商利益共同体”,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进而损害整个社会的财富伦理。他们暗地操纵,利用手中的权力、人脉关系等为己牟利,真正验证了孟子语录:“不仁者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
党政领导干部“亦官亦商”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一是政出多门,形同虚设,多头管理形成了多管不齐下,谁也管、谁也不管。二是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和监督检查机制,法规相互“打仗”,从而导致监督不到位,惩戒乏力,往往只好“既往不咎”。领导干部经商的原因很多,其中最根本原因是缺乏发现和曝光领导干部经商行为的机制。同时,还与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全到位,纪检机关与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协调配合不够,领导干部考核制度不健全等有关。
早在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强调“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官商分离”的原则。基于上达原则,从政者“下海”必须符合规定,同样,商人当官也要有明确的规范。官就是官,商就是商,二者不可兼得。
为此,对领导干部“亦官亦商”现象,首先要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对有腐败行为的坚决查处,对有经商行为尚未严重腐败的,在进行纪律处分的同时,应要求离开官位,或限期剥离商人身份。如果企业主想从政,就应与过去的企业彻底“切割”,并将财产及公司情况登记备案。
其次,应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经商上升到法律层面,对在职和离职领导干部经商,分别作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同时,还要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经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另外,对领导干部经商监管不力的单位或系统,可对应多项问责条款,对单位或系统“一把手”进行严厉问责。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应进一步拓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渠道,诸如健全税务制度、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监督作用、重视群众举报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使得舆论一向呼吁的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开始有了真正可操作的规定与实施办法。对“一把手”进行严厉问责,方可服众,否则,新规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