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干部“袒护”还是“保护”,这一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特别是在对干部进行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时尤为突出。有的违纪干部虽然接受了处理,但心存芥蒂,认为自己平时工作很辛苦,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怎么出了一点问题就不保护我了呢?”也有领导干部在下属出问题时,抹不开情面,下不了决心,为其上下说情。
这说明一些同志对什么是真正的保护还没有正确认识,对“袒护”和“保护”还没有真正区分开来。我们常说的“保护干部”,是对一个同志政治上的关心爱护、工作上的帮助支持,包括对其创新、创业中失败、失误的理解和宽容,以及为一些被误解的同志澄清是非,等等。这实际上保护的是改革创新的勇气、锐意进取的精神,营造的是“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氛围。而“袒护”则是借保护之名行偏袒之实,是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包庇、纵容。它损害的是原则,埋下的是隐患,影响的是发展。两者虽只一字之差,却有本质的不同。
“严是爱,松是害。”许多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对干部不仅不能袒护,而且要监督在前,从小处抓起。在出现苗头的时候,就真诚地指出来,一次批评教育、一次诫勉谈话、一次函告提醒,就可能使其及时认识到错误,悬崖勒马,千万不要等到其锒铛入狱之时才顿悟平时的“袒护”是何等害人,这样才是真正地保护干部。
“一事失严,百端效尤。”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和政府的专门监督机关,高擎反腐利剑,严肃惩处违纪违规行为,也是要引导干部见不贤而自省,使更多的同志少犯或不犯错误。为此,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始终坚持正义在手,是非分明,敢于亮剑,不怕得罪人。对违纪违规者,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功劳大小,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惩处,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