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撰稿 林喆(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房价调控中,房地产商之所以敢于与中央博弈,在于背后有腐败官员的支持。而腐败官员之所以敢于与中央精神相抗,在于其不可告人的秘密:他们想从漂亮的(房价)泡沫中分利分肥。
●一些领域窝案的阶段性爆发并非是一种规律,它与贪腐行为的潜伏期,以及一段时间反腐败的重点有关。如这段时间地产窝案呈集中性爆发的态势,是中央近年来加大整顿地产业的必然结果。
●“群蛀”(集体腐败)的不断出现再次表明了,群蛀现象总是发生在宗派圈子、裙带关系和官商勾结中。现在更为重要的不是还要制定多少监督制度,而是应对这些年的用人制度真正地进行深刻的反思。
权力腐败意指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威或偏离公共职责的现象。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外在型能力、可交换性和非平等性的特点,使得任何权力只要不被限制,就会发生异变乃至腐败。
权力腐败中最受人关注的是行政领域的权力腐败。
土地管理领域和房地产交易领域的腐败,是近年来最严重的行政权力腐败之一,也最易引起民众愤慨。
公众的这种情绪,和某些地方政府非法强拆、侵害住户权益有关,也和近年来令人难以承受的高房价有关。
高昂的房价是21世纪以来世界各大中城市的普遍现象,但我国国内房价的畸高和房地产利益集团的哄抬不无关系,和行政权的腐败也密不可分。
地产商敢与中央博弈,离不开腐败官员的支持
房地产利益集团是与特权结合在一起的利益群体,它特指依照共同的价值观和共同的利益诉求,且与特权相结合的利益共同体。从获利群体的角度看,房地产经济链条中的利益主体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某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部分业主、学者、新闻媒体和银行。
其中某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借口搞建设开发,包括危房改造而谋取利益。在一些地方,也许最初的目的确实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给老百姓解决住房问题,但是最后整个旧城改造的结果却是使得大批原先有房的人没有了住房。
高昂的房价坚定了强制拆迁的决心,强制拆迁的政策不仅使一部分人的生活状况没有得到改善,而且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反而因此下降。房价越来越高,大多数人越来越买不起房,这显然背离了政府城建和房改的初衷。于是,政府的行为发生异化。房价越高、高档房越多,对当地政府而言,意味着财政税收越多、GDP 增大,意味着领导班子的政绩显着,此外还会带来部分官员的灰色收入。
天价的房地产业背离了经济规律、也远离了民生,而幕后的鼓动者不再仅仅是唯利是图的商人,还有别有用心的地方官员。后者使中央的无数次的房价"挤水"行动归于失败。
房地产商之所以敢于与中央博弈,在于背后有杜世成之类官员(因地产腐败被判刑的原青岛市委书记)的支持,而杜世成之类官员之所以敢于与中央精神相抗,表面上看,似乎是房地产对经济发展具有拉动效应和波及效应,实际上如有记者指出的那样,在于其不可告人的秘密:他们能从漂亮的泡沫中分利分肥---从政绩、声望、权势到金钱、私利乃至美色,一网打尽。
近期地产窝案连发,是中央加大打击力度的必然结果
房地产利益集团与中央政府的博弈不断,影响到中央政府的权威。近些年来,中央政府对开发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商品房的明确要求始终受到开发商的顽强抵抗,及地方官员的阳奉阴违。因为它不能产生暴利,且会拉低房价,造成中高档商品房的滞销。房地产利益集团的存在一方面造成贫富差距的急剧扩大,导致社会发展的不和谐。房地产业造就的富人是最多的,在各类富豪排行榜上,高居前位的一半以上的富豪都与房地产业有关。而普通百姓,尤其是因拆迁带来的贫民,与由房地产带来的巨富形成鲜明的反差。由于是一种低成本付出、高利润获取的近乎掠夺性的开发,这就带来了种种的社会问题,近些年来因强制拆迁而上访的民众逐年增加是一明例。
另一方面,房地产领域的暴利激发了大量的寻租活动,官商结合导致了诸多干部的腐败犯罪。
从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金宝、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到青岛市的市长助理王雁、市规划局长张志光、市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李辉明的落马,无不与权地交易的房地产腐败有关。安徽省池州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刘姓商人多次向地方官员行贿,最后以30万元贿赂使仅在位一年零五天的安徽省副省长何闽旭迅速落马。
福建省"土地廉政风暴"所揭露出的党政干部及其亲属涉足房地产业的腐败犯罪规模令人震惊:宁德市市长,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市土地发展中心副主任、平潭县县长、县国土局局长、县建设局局长等十多名官员,因在棚屋改造、拆迁、农田征用、房地产和工业园区开发等项目中涉嫌腐败而纷纷落马。
近期地产窝案更是不断爆发,如,重庆地产窝案,一年内落马八厅局级官员。绍兴地产窝案牵出了浙江省府秘书长冯顺桥,并致绍兴官场的数十名高官落马。苏州一副市长因土地涉嫌贪1亿多,牵出众多高官,在整个江苏官场引起震荡。
值得指出的是,一些领域窝案的阶段性的爆发并非是一种规律,它与贪官贪腐行为的潜伏期,以及一段时间反腐败的重点和对于案件的深查有关。如这段时间地产窝案呈集中性爆发的态势是中央近年来加大整顿地产业的必然结果,这些贪官及其群蛀现象不是最新形成的,他们的被揪出是中央加大对房地产领域腐败行为打击力度的反映。
地产反腐需解决三大问题,官员应和暴利集团保持距离
房地产领域出现的诸多问题已经引起中央政府的高度警觉。面对一批干部倒下的现实,我们至少应该反思三个问题:
一是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职能究竟是什么。政府部门不应参与谋利,更不能成为房地产暴利集团利益共同体中的一员,或其利益的代表,而应与暴利行业或暴利领域保持一定的距离。正如有学者一针见血指出的那样,"地方政府不能与开发商合谋双赢"。
二是房地产泡沫的形成与我们制度上的缺失有关。尽管我们现在没有比较完整的房地产法典,但是已先后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在充分发挥市场调控作用之时,也应认真落实这些法规,同时健全房地产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形成一个健康、理性和规范的房地产市场。
三是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需要反思目前的官员考核制度。考核地方官员的政绩,绝不应该只看近年来盖了多少房,拆除了多少危房,市容有多少改善。不能满足于单纯计算居民住房面积的平均数,因为在这种计算中,极富群体阔绰的住房面积容易掩盖贫困群体住房紧张的现实状况。
干部考核者应看地方政府实实在在地安置了多少人,特别是对于那些低保人员住房状况,政府改善了多少,有多少人的住房在城市改造过程中得到了实惠。同时教育干部及其家属,不要热衷于"傍大款",而应对暴利集团及暴利市场保持高度的警惕和距离。
群体腐败多发生于宗派圈子,用人制度需深刻反思
在地产领域的反腐思考中,尤其需要关注的是其中的群体腐败--"群蛀"现象。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后以来的"群蛀"现象令人惊叹,如福建闽江工程局特大贿赂窝案、无锡非法集资案、山东泰安案、陈希同王宝森案、辽宁慕马案、黑龙江省绥化市马德卖官案、内蒙肖占武案、福州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民警群体性受贿窝串案、湖南郴州窝案和吴振汉窝案、上海社保案、农行河北邯郸分行窝案、安徽明光窝案、厦门特大走私案等,参与或卷入其中的人员少则十多人,多则几百人。
"群体腐败"不是法律概念,而是指由个体结合而成的群体性的腐败形式或现象。它具有组织性、预谋性、多样性、欺骗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法人犯罪,即法人组织的权力运行突破了权力的合理界限,偏离了法的运行轨道,成为谋取小团体利益的工具。如,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导行贿,企业偷税漏税。二是"群蛀现象",即在一个地区或部门出现多个或者单个作案,或者抱团作案的腐败事件。这在重庆地产窝案中,有典型表现。
在这些群体性的牟利活动中,表面上看起来公权力的运作不是单纯为某个个人牟利,但是事实上,在群体联合作案的情况下,群体获得的利益最后总是能分摊到其中的个体成员,个体因在组织中发挥的作用而最终总能分享到组织"赢利"的一汤半勺。就在散兵状态中作案的个体而言,虽然他没有加入团伙或依靠集体的力量,而只是单枪匹马地悄悄地在某一领域获利,但是他却因整个群体腐败所烘托的风气而获得了一种安全作案的环境;他可能并未卷入某一案件之中,却很可能在清查这一案件时被牵连出。所谓"拔出萝卜带出泥"的含义之一即是指此情景。"群蛀"的不断出现再次表明了,群蛀现象总是发生在宗派圈子、裙带关系和官商勾结中。在各种权力的层层袒护下,已有的任何监督制度都难以发挥作用。于是,尽管有种种腐败迹象的显露,尽管有群众的不断举报,尽管贪官的许多恶行劣迹甚至已成为社会的公开秘密,其传闻在民间不胫而走,也无济于事。
在这里,已有监督制度的形式性和乏力性表现得淋漓尽致。"群蛀"现象的不断发生,使得"一查到底,穷追不舍"精神成为问责制度在廉政建设中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
所以,现在更为重要的不是还要制定多少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