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频道消息:身为某大学系主任、校某学院副院长兼检测站站长 , 被告人李某将检测业务款等公款 490 余万元私 自存入由其控制的个人公司账户 , 实际从中侵吞人 民币 260 余万元 , 用于个人购买车辆、购置房产等。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13 年 , 并处没收财 产人民币 10 万元。李某不服上诉 , 日前 , 法院采纳市 检察二分院意见 , 对被告人李某贪污案驳回上诉 , 维 持原判。
李某贪污案发来源于举报人一个疑问 : 自 2003 年以来 , 学校做了近千万的检测业务 , 何以每年收益 只有 16 万元 ? 举报人提供的经营数据和材料 , 使闸北 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觉得其中大有 " 猫腻 " 。
据了解 , 李某是作为特殊人才被引进至大学的学术领军人物。当年 , 他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 , 因为 出色的学术成就被提拔为教授。来沪后 , 李某被委以重 任 , 先后担任大学系主任、校某学院副院长兼检测站站长等职。检测站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 , 有独立的账户 , 一直对外经营 , 并聘用了业务员徐某承包检测业务 , 但 实际上办公的费用包括各种检测费用仍然是大学承 担 , 徐某并不是真正经营风险责任的承担者。
检察长分析案情后 , 认为近千万的检测费不见" 踪迹 ", 一手掌管检测站的李某 , 将巨额费用 " 飞过 海 " 的可能性很大 , 决定把巨额检测费用的去向作为 侦查的突破口。
检察院反贪局围绕几十家业务单位开展了调查工作。在查外地某集团公司与检测站签订的合作协 议书时 , 检察官意外地发现了一张盖有检测站公章 的 " 由某设计公司收款 " 的委托书。经查实 , 合作协议 规定涉及的 6 万多元检测费用最终没有进入学校账 户 , 而是打入了某设计公司。
这家设计公司是什么性质 , 为何代收大学的经 营费用 ? 学校领导没听说过这家公司。按图索骥 , 侦查员赶到私营经济城 , 找到工商管理部门。经查 , 这家设计公司是 2003 年成立的一家私营企业 , 法定代表人与李某同姓同乡。通过当地公安机关查证 , 此人 是李某的堂姐, 退休人员 , 根本不在上海。
另一个重要的涉案人员是在检测站拉业务的徐某 , 徐某是下岗人员 , 在李某未负责检测站之前 , 就 被聘为业务员 , 根据工作量拿提成 , 几乎经手所有的 业务 , 他肯定知道检测费用的流向。
徐某被请到检察院接受询问 , 原来徐某曾经和 检测站签订过书面的承包协议 , 因为担心生意不景 气 , 又反悔了 , 口头与李某达成协议 , 根据工作量拿 提成 30%, 每笔收入都有账可查 , 他认为设计公司是检 测站属下的公司 , 因为出具给外地某集团公司的委托 收款书 , 就是他起草后交由李某加盖公章的。真相渐渐 清晰起来 , 李某私下设立了自己的公司 , 借徐某承包之 名暗渡陈仓 , 把公款转到了私营公司的账上。
为了给这个学有专长的博士生导师一个坦白交代的机会 , 检察院通知李某来谈话。但是 , 李某没有 幡然悔过 , 而是大谈特谈自己对学校的贡献。检察院 希望李某能够反省罪过 , 没有马上对他采取强制措 施。事与愿违 , 李某趁机串通作假 , 向检察官摆出了 " 龙门阵 " 。
李某又被 " 请 " 进检察院 , 被问及设计公司的事 情时 , 他信誓旦旦地说 , 这是一个私人公司 , 不是他 负责的 , 公司办公地在杨浦区 , 有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至于为什么要把检测费汇入这个公司 , 因为他与 检测站有协议 , 承包了检测业务。说着 , 他拿出一份 协议书。针对李某的狡辩 , 和一张不伦不类的 " 经济 责任 " 书 , 检察官重新部署了侦查方案; 一组人马赶 赴所谓的公司办公地 , 查寻法人代表等 ; 一批人马到 学校查询协议书真伪 ; 还有一批人马继续审问李某 , 还事实本来面目。
当夜 , 检察长亲自上阵 , 摆事实、讲法律 , 在检察 官凌厉的攻势下 , 李某终于承认私下成立公司欺上 瞒下贪污了公款。
原来 , 李某为掩盖贪污的事实 , 在杨浦区临时租 了间办公室 , 新挂了公司的牌子 , 让这个无经营地 址、无流动资金、技术和无工作人员的 " 皮包 " 公司象 模象样地办公了。李某特地打电话让堂姐来上海 , 吩咐她如何应付检察院 , 并把装着所有账本、支票和发 票等材料的黑色牛津包交给她 ; 又指使兼职的财务 人员作假证 , 证明该公司与他无关 ; 他欺骗单位 , 借 落实廉政责任为借口签订所谓的 " 承包 " 协议。他天 真地以为移花接木可以瞒天过海 , 没有想到 , 聪明反 被聪明误 , 这些精心设计的 " 把戏 " 反而揭穿了他贪污的真相 。
前来作证的人员在明白是非后 , 一个个印证了 设计公司是李某一人操纵的实质 , 从 2003 年 5 月至 2005 年 10 月间 , 李某将检测业务款等公款 490 余万 元私自存入由其控制的设计公司账户 , 除支付徐某 接来的业务提成 30%, 和老师的劳务费等 , 实际从中 侵吞人民币 260 余万元 , 其中用于个人购买车辆 20 多 万元 , 寄给在外地读书的孩子 30 多万元购置房产。
检察院宣布以涉嫌贪污罪对他进行刑事拘留。李某坦白交代 :"2003 年 5 月以后 , 我注册成立了设计 公司 , 由徐某接来的业务收入基本上都进了设计公 司的账了。 " 李某承认 , 公司是他个人的 , 留在公司账 上的钱是他控制的 , 他可以随意支配。
然而当检察机关确认李某贪污罪成立时 , 李某 却坚持辩护无罪 , 并撤换律师 , 让后聘请的律师为自 己无罪辩护。
无法否认自己的所作所为 , 又不能自圆其说他 承包检测站业务的事实 , 李某利用徐某曾经和大学 检测站签订过书面的承包协议书 , 强调 " 徐某是承包 的 , 他本人同意挂靠在设计公司 , 条件是必须提现方 便 , 所以徐某接的业务收入都进了设计公司。 " 当检 察官追问徐某承包的检测费为什么都留在 " 设计公 司 ", 李某狡辩说 :" 做检测业务需要成本 , 如人工、设 备和检测站的运行费用等。 " 他还 " 合理 " 地解释为 " 检测业务成本还没有付 , 因为与大学和徐某的账还 没有结。徐某提成的 30% 是预付给他的。 "
在人证、书证等铁证面前 , 李某使出浑身解数妄 想解脱罪责。为了让李某心服口 HE, 市检察二分院启 动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程序。选聘的人民监督 员根据事实和证据 , 一致认为李某涉嫌贪污的事实清楚 , 构成贪污罪。
面对这起 " 能人 " 犯罪 , 被聘请为人民监督员的 上海复旦大学教授余源培深为痛惜地说 :" 上海教育 界引进的人才很多 , 把学有专长的人才推上领导岗位 , 是使用和培养人才。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 知识 分子在握有知识、权力和金钱之间 , 如何处理三者关 系 , 转换好自己的角色 , 不仅要求个人自律 , 更要求 组织上加强监管措施。否则 , ‘能人 ' 就可能化公为 私 , 权力寻租 , 既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 , 又给学校带 来严重损害 , 所以督廉比倡廉更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