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廉政网——董事长吞国资被判缓刑 罚金让公司报销再添一罪 久发365电子游戏网址多少_365提款会被冻结卡吗_365bet有app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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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长吞国资被判缓刑 罚金让公司报销再添一罪

        【字体: 】 【编辑日期:2010/4/30】 【作者:监察局】【阅读:】

         

          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两名缓刑犯罪分子,竟然将本该由自己缴纳的罚金交给公司报销,这起由所在公司代替罪犯执行刑罚附加刑的职务侵占案在全国实属罕见,他们的行为实在匪夷所思,拿着胆大来玩弄国家法律。近日,河南省原三门峡洛神生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靳明军、公司财务科长杨新理,因在缓刑考验期间让公司为自己报销被法院判处的6万元罚金,被一审法院以其犯有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和一年,并撤销原先刑罚的缓刑执行部分,合并分别执行四年和三年另六个月,并各处罚金30000元。

          一、侵吞国有资产72万余元被判缓刑

          2002年2月左右,在河南省三门峡发酵厂即将破产改制之际,时任该厂厂长的靳明军,授意该厂财务科长杨新理想办法在发酵厂破产前隐瞒国有资产,后杨新理指使该厂财务会计武某、出纳韩某,在原发酵厂主管销售工作的副厂长乔某的参与下,将价值72万余元的产成品和顶帐的物资款予以隐匿。

          2002年9月1日,原发酵厂197名职工中的97名职工自愿个人出资109.5万元,成立三门峡洛神生化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4月1日靳明军指使杨新理将隐匿的722618.23元的国有资产,转入三门峡洛神生化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小金库帐(清欠帐),致使722618.23元的国有资产被非法占有。

          2005年4月,卢氏县检察院反贪局以涉嫌贪污罪对犯罪嫌疑人靳明军、杨新理立案侦查。2005年9月,被告人靳明军、杨新理因犯贪污罪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各30000元。

          二、缓刑犯让公司为自己报销罚金

          靳明军、杨新理被判缓刑不仅不从中吸取教训,反而心中不平,伺机让公司为自己报销罚金。靳明军虽然被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但这丝毫没有影响到他在公司担任董事长的权威,他以自己的前途为重,在判决后即同杨新理走上了上诉的救济渠道。在上诉期间,一次董事会上,他二人提出让公司报销自己罚金的想法,因个别董事不同意被搁置。

          2006年11月21日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靳明军、杨新理犯妨害清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各30000元。案件的尘埃落定,进一步坚定靳明军和杨新理让公司报销自己罚金的决心和信心。二人进行一番共谋后,由杨新理出面给其他董事做工作,待工作做得差不多,再由靳明军出来搭台唱戏,就这样一唱一和的双簧戏在贪利的驱使下粉墨登场。2007年3月23日,靳明军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在会上,他和杨新理再次提出让公司报销自己罚金的建议,因前期工作做得扎实,加之该公司与某一家实力强大的公司谈项目离不开靳明军的出马,公司董事会成员考虑到三门峡洛神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今后的发展前景,所有参会的董事会成员最终同意报销靳明军和杨新理二人的罚金。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前就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的靳明军不假思索,就在二人的罚金收据上,签上“经董事会议3月23日研究同意从清欠户列支”的字样后,二人被法院判处的6万元罚金最终被公司报销。

          三、相关法条链接

          卢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明军、杨新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明军、杨新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靳明军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杨新理一年,撤销原先刑罚的缓刑执行部分,合并分别执行四年、三年另六个月,并各处罚金30000元。

          罚金是我国刑罚体系规定的三种附加刑之一,它是国家审判机关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适用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出于贪财图利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我国刑法第32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刑法第34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