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湖北十堰原市委副书记蒋显福受贿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蒋显福系自首且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判处3年徒刑,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蒋显福认为他在很多上亿元的大项目中都经受住了考验,收点小钱属于人情往来。
长江商报12月23日报道 不敢收大钱,却是小钱不断收。在1997年8月至2006年12月近10年时间里,蒋显福利用职务便利,每次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先后收受17人的贿赂共计29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昨日,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原十堰市委副书记(副厅级)蒋显福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
自首副书记被判3年
法院认为,蒋显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特定关系人或亲自非法收受他人财务29.303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但蒋显福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所犯受贿罪事实、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即如实供述其罪行,可视为自首;案发后能自认其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鉴于蒋显福在逢年过节收受他人贿赂,每次受贿数额不大,情节较为一般,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法定从轻情节,决定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因此,法院判决,蒋显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
警惕“少食多餐式”腐败
据了解,在庭审时,蒋显福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辩称:在很多上亿元的大项目中,他都经受住了考验,但在小钱面前存在收一点不要紧的错误思想,“我当时认为都是些礼金,属于人情往来”。
办案检察官认为,蒋显福在受贿过程中“大钱不敢收、小钱不断收”,每次少则几千元,多则也就一两万元。
办案检察官指出,这正是当前值得注意的受贿犯罪的新特点:在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收受大额贿赂的风险大,罪行暴露的机会也大,于是部分贪官从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拒收“大钱”改收“小钱”,变集中大收为分散小收。但“少吃多餐”的贪官们自以为“精明”,正说明他们放松了主观世界的改造,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贪欲战胜了理智,最终滑入了腐败的深渊。
据悉,庭审即将结束时,蒋显福流着泪说,他对不起组织的培养,也辜负了群众的希望。所收的这些钱,让他感觉耻辱,使他的人生价值和尊严彻底毁灭。现在,他无法面对过去的朋友和亲人,“我要认罪服法,深刻吸取教训,争取重新做人”。
蒋显福“只收小钱”的账单(部分)
·1998年11月、1999年6月,原郧县某镇党委副书记的李明(化名)先后被任命该镇镇长、党委书记职务,为感谢蒋显福的关照。先后两次以拜年名义送3000元。
·1999年6月,郧县某镇镇长钱华(化名)被任命为某镇党委书记,送3000元人民币。
·1999年10月,孙大勇(化名)被任命为郧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送500美元。
·2002年10月,孙大勇被安排担任县档案局局长职务,以蒋某搬家为由送了3000元钱。
·2003年10月,黄某和李某所开办的十堰市某电脑喷绘有限公司,蒋显福将原设计方案中的广告词改为“欧盟认证,国际精品、茶道人生、福寿康宁”,并提出要稿费,黄某等二人以付广告设计费名义送1万元。
·2004年年初,十堰市某汽车贸易公司董事长刘某投资开发郧西县玉皇滩水电站项目,同年10月,刘某送价值6900元西藏自治区成立40周年纪念金币一枚。2005年春节,又送2万元。
·2004年,十堰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十堰市某局联合开发十堰东岳路的土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送2万元好处费用。
·2005年10月,某县县长助理王军(化名)被任命为郧县政协副主席,2006年春节送给3000元。
·在法院查明的蒋显福受贿的10余笔犯罪事实中,在干部提拔、帮助下属职务变动中收受好处就占了5笔,受贿金额近5万元人民币。
·2005年底,陈清(化名)开办的十堰市某广告公司承接了十堰市某部门编写书籍的印制业务,相关部门有10余万印书款未付,蒋显福帮忙要回5万元,陈清以拜年的名义送1万元。
·2006年5月,方某开发十堰市六堰山危旧楼房进行改造,送1万元。 (本文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张勇军 王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