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廉政网——宝钢原党委书记与情人同居16年被讨百万分手费 久发365电子游戏网址多少_365提款会被冻结卡吗_365bet有app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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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钢原党委书记与情人同居16年被讨百万分手费

        【字体: 】 【编辑日期:2010/4/30】 【作者:监察局】【阅读:】

         

          宝钢集团工业公司原党委书记苏飞虎和蔡国颖同居16年,却一直没领结婚证。16年后,苏飞虎和别的女子领证成婚。与蔡国颖分手时,苏飞虎提出补偿她133万元,并写下一张欠条。在支付了26.5万元之后,苏飞虎反悔了。

          为追讨剩余款,蔡国颖将苏飞虎起诉到了法院。一审判决下达,蔡国颖败诉。

          2008年12月19日,蔡国颖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同居16年者升任党委书记

          蔡国颖的前夫端木是宝钢集团的一位老总,夫妻俩过着美满的小康生活。苏飞虎曾是端木手下的一位普通职工,他的公关能力很出色,和端木一家相处得十分融洽。

          1989年,端木因为经济问题突然被捕,接着被判刑13年。同年,蔡国颖的父亲生了一场重病,双重打击令蔡国颖自己也大病一场。

          蔡国颖向笔者述说:“苏飞虎是我前夫的朋友,当时在我前夫手下做事。在我家最困难的时候,苏飞虎跑进跑出,为端木的事、为我老父的病情、为我的病情忙乎着,给了我们家无微不至的关怀,并帮助我一起料理了老父亲的后事。”

          经历这一切后,蔡国颖和苏飞虎之间的感情迅速升温,两人开始出双入对。

          蔡国颖比苏飞虎大8岁,和前夫的婚姻关系还没有解除,还带着与前夫所生的一个儿子,蔡国颖和苏飞虎两人的亲密关系遭到了双方家庭和亲戚朋友的强烈反对。蔡国颖说,“尽管如此,苏飞虎还是非常坚定地与我走到了一起。1990年元旦后,我们两人正式开始了同居生活,苏飞虎搬到我们家居住。”

          据蔡国颖介绍,此后,每个月,她和苏飞虎双双去监狱探望端木。端木在监狱里表现出色,先后两次被批准回家探亲。但是,当端木满怀喜悦回到自己家里看望妻儿时,才看到自己的老巢已经被部下占去了。此时的端木悲愤交加,但是,由于枷锁在身,刚刚获得一次减刑,天天盼望着早一天出狱,此刻绝不能旧伤痕上再添新伤疤,他只有强忍下仇恨和泪水住进了旅馆。

          1996年,端木经过几次减刑后提前出狱。他权衡再三,既然自己家里的颠覆已成为事实,为了原配妻子和儿子的幸福,他装作很平静的样子与蔡国颖办了离婚手续,同时,也离开了伤心之地——宝钢集团。

          此后,蔡国颖及家人开始催促苏飞虎,希望他能正式与蔡国颖登记结婚。

          “苏飞虎总是答应说,你放心,到时候我自然会做安排的。”蔡国颖告诉笔者,两人同居期间,苏飞虎的表现绝对称得上是个模范丈夫。对待蔡国颖与前夫所生的儿子,苏飞虎视若己出,出巨资送孩子去几个国家留学。对于蔡国颖的家人,苏飞虎也十分照顾,“一家三口,就像一家人,里弄里都称他们是好家庭”。

          与蔡国颖同居期间,苏飞虎的事业节节向上,他从办事员、工段长、副科长、科长一直做到宝钢工业公司党委书记。1998年,他让原本在商店做营业员的蔡国颖辞掉工作,回家相夫教子,做起了全职太太。“丈夫”在家庭中的良好表现,以及经济上对“丈夫”的绝对依赖,让蔡国颖觉得,要是自己一直揪住结婚登记这件事不放,那实在是太不信任“丈夫”了!于是,面对亲朋好友的不断询问,蔡国颖谎称“结婚证已经办过了”。

          谁知道,“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党委书记也玩“变脸”游戏。“2006年春节,我突然接到朋友电话,说苏飞虎和另外一名女子已经于2006年元旦那天正式登记结婚了。还听说他们已经热恋了好几年,以新婚妻子的名义买了房、买了车……真的吗?天哪!苏飞虎为什么要瞒我呢?我顿时感到天旋地转。回想起来,苏飞虎近几年来每逢周末都在外面过夜,他说不是学习就是培训还说要读硕士生,周末都住在党校。看来,这一切说辞全都是谎言!他欺骗了我,他功成名就之后,就把我给抛弃了!”蔡国颖说到此处痛哭流泪。

          她整整哭了3年,把一双眼睛都哭坏了,视力急剧下降到了0.1。

          120万元欠条起争议

          2006年6月11日,苏飞虎正式和蔡国颖分手。苏飞虎说:“家里所有东西,除了我的衣服,其他的一分钱、一样东西我都不要,全部留给你!我的工资卡里还剩13万元也归你,另外,我再补偿你120万元!”

          为此,苏飞虎委托朋友徐山写下一张欠条给蔡国颖:“欠蔡国颖120万元,每月还款1.5万元,年底多还2万元,每年还款20万元……”写下欠条后,蔡国颖先后收到苏飞虎支付的9个月费用计13.5万元。

          此后,苏飞虎拒绝继续付款。蔡国颖便提起诉讼,把苏飞虎告了。

          开庭中,苏飞虎不承认120万元欠条是他委托徐山所写。苏飞虎认为,自己和蔡国颖之间没有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他为了与原告解除同居关系,曾经提出给予一些补偿,但并未明确过给多少,徐山写的120万元欠条自己并不知情(在他给蔡国颖的亲笔信件中,他称分手补偿费是天价)。

          徐山出庭举证:“我是苏飞虎的朋友,我们都在宝钢工作,在苏飞虎和蔡国颖断绝同居关系前,蔡国颖住在医院里,很可怜的,我也同情她。苏飞虎答应给蔡国颖补偿120万元,蔡国颖要苏飞虎写欠条,苏飞虎说叫我代写,我想反正苏飞虎已经答应了,我就写了这张欠条。这以后的13.5万元还款都是苏飞虎还的,我没有还过一分钱,这苏飞虎堂堂男人怎么能说话不算话呢?”

          一审判决下达,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蔡国颖败诉。

          法院认为,原告与苏飞虎曾同居生活,双方分手时,由徐山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苏飞虎实际已支付原告13.5万元。虽然欠条是苏飞虎真实意愿的表达,但不能证明苏飞虎实际上存在欠蔡国颖120万元债务的事实,两人未经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苏飞虎为解除这种同居关系所承诺的“补偿”,其性质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也就是说,法院不会强制苏飞虎兑现“承诺”,对于苏飞虎已经支付的13.5万元,法院认为这是苏飞虎的自愿行为,予以认可。

          主审法官为自己的这项判决找到的司法依据是,“2002年,上海浦东法院请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是否支持?”上海高级法院答复:“这种同居关系是一种非法的人身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为解除这种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的补偿金,在性质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

          蔡国颖的代理律师邬华良对上诉持乐观态度:本案的法官一定是记错了,前半段,蔡国颖和端木确实有婚姻关系,蔡国颖属于“有配偶者”,但是自1997年端木和蔡国颖离婚后,1997~2005年的9年间,蔡国颖和苏飞虎两人都是单身,他们都不是“有配偶者”,上海高级法院的答复不适合他们。

           “同居分手费”该不该支持

          该案的一审判决下达后,上海法官在“法怡互动吧”网站上对此案该不该支持“分手费”展开热烈讨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刘法官:双方前期恩爱,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蔡国颖相夫教子,甚至因苏飞虎的职位升高而退休专司家务,并且同居长达近20年之久,以及苏飞虎的履行能力等情形,笔者认为,涉案133万元的补偿应认定为合理。

          苏飞虎给付133万元完全出于自愿,该自愿来自于道德上的心有愧疚、良心不安,也可能是因自身感情上的出轨所负有的罪恶感,该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说明其良心未泯。

          《民法通则》第57条明文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领域所追求的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普陀法院以该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却并无阐明何以属于“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从债的性质上讲,所谓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之债,无外乎三种情形,一是超过诉讼时效,二是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间,三是赠与。本案稍微能够接近“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即为赠与,而赠与的本质特征在于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是不存在对价的,也就是无偿的,而苏飞虎做出的是补偿,这种补偿无论是对女方精神上还是物质上或是身体上遭受的损失,本案的债并不属于“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范畴,一审法院认定该债务的性质是存在问题的。

          从另一方面讲,履约践诺是一个基本的法律箴言,如果允许苏飞虎做出补偿承诺后不履行,这实际上是对不守约之人的放任,也是和基本的道德观念相悖的。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林法官:这种分手协议是否适用《合同法》规定呢?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同居分手协议是双方解除恋爱关系,本质上属于身份关系,这种协议是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法官:本案涉及“分手费”的合法性问题,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因为牵涉道德、情感、伦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地司法实践的裁判结果也大相径庭,并无统一标准。对此,个人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同居关系不同于普通恋爱关系的一个显着的特点,就是男女双方生活居住在一起,撇开婚姻登记的程序不谈,二人的生活模式与夫妻无异,即使奉行财产各自独立的男女之间,也不可能做到真正的一清二楚,何况二人在共同生活中的彼此的扶持、照顾,甚至对双方子女的抚养,也不一定是平衡的,因此在分手时,有必要对二人之间的关系做出厘定,明确子女、财产等问题,这实质上与“离婚协议”没有多大区别。因此,个人认为,同居分手协议本质上而言属于“准离婚协议”,是当事人为结束同居关系而对二人之间财产、子女等问题做出的明确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是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

          具体到本案,男女当事人同居近20年,甚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彼此相互扶持,抚养子女,本质上已类似于传统法律理论上所言的“事实婚姻”关系。这样一段关系的终结,不可能仅凭当事人的一句话就可以完成,双方就此达成“分手协议”也是必然和必要的。当事人协商以133万结束同居关系,可能基于以下原因:二人财产关系复杂,财产分割麻烦,索性一次性协商解决,这部分属于二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