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广西玉林市粮食系统的系列犯罪案件,如果仅从每个个案来看,充其量只能算“小蚂蚱”:涉案人员位不高,权不重,大部分案件涉案数额也不大。但是,如果把这些个案放在一起考察则触目惊心:2007年,玉林市检察机关共挖出25只粮仓“耗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累计金额达100多万元。
在已经实行市场化运作的粮食系统,为什么仍然会滋生如此众多的“耗子”?
腐败局长带出6条“米虫”
在玉林市粮食系统被依法查处的25人中,犯罪人员主要是直接支配和掌管钱物的单位或部门领导及财务人员,其中属单位或部门正、副职领导的18人,财务人员7人。主要领导与下属串通一气,同流合污,形成“有福同享”的利益共同体,其中有15人是3人以上合伙作案。
兴业县粮食局时任局长覃承强在2005年8月份的一天,召集该局副局长卢相福、计财股股长黎雄、兴业县粮食储备管理公司经理莫罕敏以及兴业县石南粮库主任莫希宁、副主任梁宇、出纳陈奕胜等6人开会,提议以销售费用为名从包干销售自治区储备粮获取的利润中拿出一部分来进行私分。与会者没有一人提出反对意见,并纷纷表示赞同,然后6人将4.9万元公款进行瓜分,每人各分得7000元。同年中秋节前夕,覃承强又伙同卢相福、莫罕敏、黎雄、莫希宁等4人私分公款7万元,每人各分得14000元。除此之外,覃承强还伙同卢相福、莫罕敏、黎雄等3人利用民政部门委托采购救灾大米之机,要求米厂老板在开发票时将每斤大米的价格提高0.02元,从中获利13480元,然后每人各分得3370元。
该案中,单位主要领导带头或参与搞腐败,其“左手右臂”无不觉得心安理得。在潜意识里他们这样认为,作为主要领导的拿了钱都不怕,自己作为副职甚至是一般职员拿了又有什么要紧?实在是不拿白不拿,拿了也是白拿,何乐而不为呢?况且是在小范围里秘密进行,大家在同一条船上,谁也不会自己打自己嘴巴,彼此肯定守口如瓶,相安无事。但他们就是没有想到,纸终究包不住火,他们最终都因为一念之差而受到法律的制裁。覃承强先后3次组织、参与私分公款132480元,其个人分得24370元,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卢相福、莫罕敏、黎雄、莫希宁、梁宇、陈奕胜等6人也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不等的有期徒刑。
“蚂蚁搬家”式的集体贪腐
在玉林市粮食系统受到查办的犯罪人员当中,有因为一念之差而误入歧途的,但更多的是因为贪婪而挖空心思损公肥私的。他们单次作案的数额都不大,犹如蚂蚁搬家似的,在“小打小闹”中频伸黑手蚕食公款,具有时间跨度长、作案次数多的特点,其中个人单独作案或参与合伙作案达2次以上的共有19人之多,有7人先后参与作案多达10次以上。以北流市白马粮所集体贪污案最为典型。
早在1993年5月,白马粮所原所长何继清,副所长杨桂瑞、陈祖武,会计吕学明及出纳邓振光等5人经过密谋开始私设“小金库”,并截留卖谷款、卖米款、卖糠款及铺面租金等收入共计140多万元,然后在1993年12月至1996年2月期间,5人以各种理由将其中的62万多元进行私分。其中何继清先后13次参与作案,个人分得赃款172650元,个人单独作案贪污公款30720元;杨桂瑞先后10次参与作案,个人分得赃款135750元;吕学明先后8次参与作案,个人分得赃款122450元;邓振光先后10次参与作案,个人分得赃款81250元;陈祖武先后5次参与作案,个人分得赃款62650元。另外邓振光和陈祖武还先后2次瓜分公款私存所得的利息及单位奖励金共计15000多元,每人各非法获得7700多元。经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何继清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8000元;各判处杨桂瑞和吕学明有期徒刑4年,并分别处没收财产30000元和20000元;判处邓振光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判处陈祖武有期徒刑2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依法追缴他们的违法所得及非法所得共计62.09万元上缴国库。
玉林市玉州区储备粮管理公司原经理吕耀南、副经理英家俊及会计黄劲集体腐败案,也是较为典型的“蚂蚁搬家”式的案件。在2002年至2006年期间,吕耀南等3人利用销售储备粮的便利,多次收受大米加工场个体老板送给的好处费共计22.48万元,然后先后11次共同私分其中的79800元,每人各分得26600元。最终,吕耀南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英家俊和黄劲均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体制漏洞引发权钱交易
随着粮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粮食流通领域早已由计划调节向市场调节转变。但是,由于相关部门对粮食购销市场的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在销售轮换储备粮时,从形式上看是由政府决定和定价的,但实际上何时轮换、价格如何都是由粮食部门定下方案后再请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对于这样的运作方式,心存贪念的粮食单位或部门领导就有可能把销售轮换储备粮作为捞取钱财的好机会,在销售方案出台前便心照不宣地与商贩达成“合作共赢”的约定。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贩为了取得交易机会,也深谙“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的潜规则,想方设法拉拢有关领导,从而导致粮食流通环节容易产生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的商业贿赂行为。如2005年7—9月间,北流市储备粮管理公司进行正常的稻谷轮换150万公斤。该公司经理梁振源请示政府同意后,与个体大米加工老板覃某谈好价格并在双方签订购销合同时,覃某明确表示给予0.01元/公斤作为回扣。同年8月份,覃某将稻谷运走一半之时,梁振源收受了覃某按约定给予的贿赂款共计15000元。最后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梁振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除了商贩为取得交易机会主动送钱之外,也有粮食系统人员钻监管体制的漏洞,利用职权直接向商贩索要“好处费”的。如兴业县粮食局原局长覃承强受民政部门委托在2006年1月至9月向某个体米厂老板黄某采购351吨救灾大米时,主动向黄某索要每斤大米0.02元的回扣款,并在收到黄某支付的共计14040元回扣款后,与卢相福、莫罕敏、黎雄等3人私分,每人各分得3510元。2006年11月,覃承强在博白县某米厂老板徐某向兴业县粮食储备管理公司采购稻谷700吨后,于2007年春节后收受徐某送给的好处费7000元。
在玉林市粮食系统被查办的25人中,共有10人在销售轮换储备粮过程中单独或合伙收受商贩给予的“回扣”或“好处费”。
多管齐下防腐防贪
除了损公肥私、权钱交易之外,因梦想“一夜暴富”而挪用公款自毁前程的也不乏其人。
年仅30岁的黎海滨,原系兴业县高峰粮所会计。然而,自从他迷上赌博后,便认定这是一条“发财捷径”。当他把自己不多的积蓄输个精光之后,产生了“借鸡生蛋”的念头,把目光投向了自己保管的公款。2006年10月至2007年2月,黎海滨先后14次挪用公款共计11.2万元用于个人赌博。最后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责令其退赔所挪用款项。
陆川县平乐粮所原所长丘杰,因沉迷于非法的“六合彩”而导致债台高筑。2007年1月至3月,丘杰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7000元用于归还赌债。其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从玉林市粮食系统发生的一系列犯罪案件来看,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私欲膨胀、法制观念淡薄、心存侥幸等主观方面的因素,更有管理体制不健全、监督监管不到位、流通环节有漏洞等客观方面的原因。特别是粮食系统经过体制改革后,各粮食部门都是独立核算的经营主体,一些部门尤其是基层粮所在粮食的购、销、存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督不落实等问题,而单位领导的权力又过分集中,对经营活动及钱款收支往往是个人说了算,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粮食经营活动监管不到位,缺乏相应的有效措施和办法,使违规行为无法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针对粮食系统诱发职务犯罪的存在问题和原因,相关部门要在加强内部监督、强化外部监管上下功夫,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粮食流通体制,坚持以制度来管人管事;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守法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单位、部门领导更要以身作则,带头遵章守纪,杜绝权力的滥用和权力使用的随意性,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类似犯罪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