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纪委日前下发通报,揭露了吉林市委原常委、副市长于国华,担任桦甸市委书记,吉林市委常委、副市长和兼任吉林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5年多时间里,涉嫌收受贿赂700余万元,以及巨额家庭财产来源不明,生活腐化、道德败坏,包养情妇,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受到惩处的事实(2008年11月26日《新华网》)。
于国华身为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违法犯罪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完全是咎由自取,但是他走向坠落的原因却令人深思。他不仅具有领导干部头衔,也有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这就为他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人们不禁要问,是谁给了他领导干部和“红顶商人”双重身份?
对于国华的违规任命,使其具有领导干部和“红顶商人”双重身份,为其违法犯罪提供了空间。中央纪委早有规定,党政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并进行了多次专项清理。但是有关部门仍然任命已是市委常委、副市长的于国华兼任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这就决定了他不仅是地位显赫的领导干部,而且是风光无限的“红顶商人”,不仅是城市建设的领导者,而且是企业的经营者,不仅具有城市管理的领导权,而且掌握着企业法人代表权。权势和光环的“遮羞布”,使其搞起腐败来得心应手,为所欲为,有恃无恐。可见,是领导干部和“红顶商人”双重身份,为于国华违法犯罪开了方便之门。
领导干部和“红顶商人”双重身份,导致监督不到位,为于国华违法犯罪留下逢隙。实践证明,有效的监督来自于好的制度和办事程序。于国华身为市委常委、副市长,并兼任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这样的权力构架,从根本上导致了监督缺位,人们对于国华不敢监督、不能监督,监督不了,最终使其放纵自己,以权谋私,在违法犯罪的泥坑里不能自拔。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对于国华为什么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是谁给了他领导干部和“红顶商人”双重身份,则是值得人们探究的深层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