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成都市中院公布一示范性案例,金堂县赵镇一村民小组副组长廖常伦在协助政府从事拆迁安置工作时贪污受贿,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廖常伦被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对其受贿所得赃款1.2万元予以没收,贪污所得赃款1.8万余元发还被害单位。
成都中院在此案示范点中称,贪污、受贿犯罪系特殊主体的犯罪,依照规定,行为人应属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成都中院认为,村民小组组长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是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其利用协助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达到定罪数额的,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处罚。